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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 分类: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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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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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1.统筹推进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和加氢站建设。2022年起,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余停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改造建设,按新能源公务用车同等比例配套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为个人乘用新能源车辆提供便利充电条件。推动传统加油站改造升级,到2022年年底,具备条件的传统加油站全部配套3个及以上充电桩。



2.公共充换电设施资金支持。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补。全面执行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高于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运营多品牌多车型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轻型卡车等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淄博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概要描述】1.统筹推进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和加氢站建设。2022年起,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余停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改造建设,按新能源公务用车同等比例配套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为个人乘用新能源车辆提供便利充电条件。推动传统加油站改造升级,到2022年年底,具备条件的传统加油站全部配套3个及以上充电桩。



2.公共充换电设施资金支持。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补。全面执行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高于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运营多品牌多车型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轻型卡车等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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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减碳降碳十大行动,加快新能源汽车(含电动车、燃料电池车,下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政府引导激发市场自有活力,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自2022年起,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公务用车、环卫清洁等市政用车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车,进一步加大物流车、渣土车等商用车和出租车、私人消费领域乘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新增数量占到汽车新增数量的20%。新建各类充换电站3000余座,各类充电桩4万个以上,规范化、常态化的新能源汽车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

 

二、重点任务

 

(一)公共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引领带动作用,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公务用车和环卫清洁等市政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求的,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

 

1.公务用车。对使用财政资金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等车辆(特殊用途除外)100%使用新能源车。公务出行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保障。

 

2.公交车。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推广运行。

 

3.环卫用车。新增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4.5吨以上的采用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对现有环卫车辆,鼓励提前更新并参照新增环卫车辆标准执行。

 

4.出租车。新能源出租车(含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下同)应为初次登记挂牌乘用车辆,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鼓励将油气双燃料出租车提前置换为纯电动汽车。到2025年年底,出租车新能源车新增和更新比例达到80%以上。

 

5.驾考(驾培)车领域。新增及更新的C2、C5型驾考(驾培)车鼓励采用新能源车型。

 

(二)商用车领域。重点支持邮政快递等城市配送车辆、短驳重卡、渣土车等新能源化。

 

1.城市配送车辆。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低、高速微型客厢式新能源物流车。支持4.5吨及以下燃油城市配送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支持氢燃料电池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积极争创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

 

2.短驳重卡。鼓励运输企业将重点铁路物流园区大宗货物短驳重卡以及为市重点产业园区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且运输半径在100公里以内的重型卡车,更新为充换电新能源汽车或氢燃料电池车。

 

3.渣土车。制定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专用规范。在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先行开展新能源渣土运输车推广试点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购置部分新能源渣土车,租赁给有新增或更新需求的用车企业进行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引导企业自主新增或更新新能源车辆,到2025年年底,新增和更新渣土车中新能源车占比达到80%以上。

 

4.其他领域。鼓励混凝土车、具备新能源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积极使用新能源车。(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私人消费乘用车领域。鼓励开展推介和促销活动,积极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降低个人购买和使用成本。到2025年年底,全市累计新增新能源乘用车8.4万辆。

 

三、支持引导政策

 

(一)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开放路权。做好中心城区禁限行区域划定工作,对货运车辆实行差别化交通管理措施,核心区域划定燃油商用车全天限行区域(或路段),到2025年,原则上限制燃油商用车进入建成区核心区域。新能源类货运车辆除早晚高峰时段外,不纳入禁限行管理,不受本市大气污染管控限制。

 

2.停车优惠。结合我市城市物流配送需求和道路条件,在部分设有辅道的主干道和城市支路,设置一批专供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装卸货使用的限时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或国有企业持有并直接管理的临时停车场(点)停车,当日首次停放3小时内免收临时停车费。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政策

 

1.鼓励提前更新营运车辆。政策执行期间,提前更新的巡游出租车以84个月为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运营月数,对更换为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要求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给予1500元/月奖励,每辆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购买(含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的,给予3000元/车的充电费用补贴。对政策期内购置未满6年、在政策期内自愿淘汰并更新置换为新能源汽车的燃油商用车,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淘汰奖励(补贴标准见附件)。

 

2.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政策执行期间,新购置且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营运车辆用户,按照具体车型和行驶里程给予补贴。连续3年年运营达5万公里的纯电动车型,按照轻型厢式、中型厢式及重型货车,每公里分别给予0.2元、0.4元、0.5元运营补贴,单车3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3万元、6万元、7.5万元;连续3年年运营达1.5万公里的氢燃料电池车型,按照轻型、中型、重型货车,每公里分别给予1元、1.5元、2元运营补贴,单车3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9万元、13.5万元、18万元。

 

3.氢燃料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加氢站建设等支持政策参照《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淄政办字〔2021〕75号)执行。

 

(三)加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统筹推进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和加氢站建设。2022年起,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余停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改造建设,按新能源公务用车同等比例配套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为个人乘用新能源车辆提供便利充电条件。推动传统加油站改造升级,到2022年年底,具备条件的传统加油站全部配套3个及以上充电桩。

 

2.公共充换电设施资金支持。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补。全面执行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高于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运营多品牌多车型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轻型卡车等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3.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开展充换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奖补。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报批程序。

 

(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节能减排奖励产品需由整车企业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专班,综合协调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研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考核。各专班成员单位按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加快任务推进。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国家、省各类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整合各级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和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环节。市级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兑现奖补政策,奖补标准以2023年为基准,2022年12月31日前奖励适当上浮,2024年1月1日后逐年退坡,奖补资金有效期至2025年年底,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具体以实施细则为准。

 

(三)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充换电、加氢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服务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

 

(四)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制定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加氢设施补贴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查处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失信企业,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积极践行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理念,提高群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全社会形成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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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运城 | 到2025年底充电桩达到13502台以上
近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502台以上,桩车比不低于1:6,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桩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原文如下: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表2-1 “十四五”各县(市、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为加快推进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3〕3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运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公共停车场、商业体、居民小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安全可靠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进一步推广应用,保障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科学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区域交通密度、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等为导向,结合全市发展远景规划,统筹布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分类推进。遵循快慢互济、分类推进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充(换)电需求,综合考虑有序慢充和应急快充模式,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共和商业停车场以及居民小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打造车、桩、站、运营全产业链,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示范应用,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   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2025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公共充电桩不低于13502台,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实现公共充电桩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29个驿站和15个房车营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5个停车区和5个检测站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高速服务区快充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工程。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2024年、2025年,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7、1:6,城市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数的15%、25%。(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县乡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县乡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市、区)城区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道、“四好农村路”周边紧邻乡镇和乡村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村群众广场、乡村汽车站、乡镇公共停车场、乡镇办公场所等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13个县(市、区)全覆盖,平均每县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运发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示范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内部专用桩,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及职工使用电动车情况,最大限度满足充电需求。公交、客运、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充分发挥运城文化旅游大市的优势,做优做深文旅融合发展大文章,在各类景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4年底,实现公共充电桩39个A级景区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内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依据省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规划纲要和工作方案,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落实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和配套电价政策,大力推进黄河一号旅游公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工程。严格落实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服务区和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国省公路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山西公路局运城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高速公路全覆盖工程。结合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广泛覆盖、适度超前”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大功率充电、超级充电、移动充电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2024年底,实现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快充桩在每个服务区安装比例。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责任单位:山西交控晋南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换)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9.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运城市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
2024-04-24
重庆 | 充电设施布局基本形成“三环十射”高速网络
随着清洁能源的大力推广和应用,重庆充电设施布局基本形成“三环十射”高速充电网络,截至2023年底已累计建成充电桩约22万个,快充桩约3万个,为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低碳环保作出了贡献。   “三环十射”是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网络布局,“三环十射”高速充电网络布局仅覆盖了全市的主要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延伸至区县、乡镇等偏远地区,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   根据《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 年),到2025年,全市充电站达到6500座以上,换电站达到200座以上,公共充电桩6万个以上,自用充电桩达到18万个以上,公共充电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5%。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起覆盖全市及成渝地区的智能充电服务网络,满足电动汽车消费需求。   重庆一直坚持中长期能源安全保障与绿色低碳转型两手抓,助推全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不断扩大天然气消费,加快推进LNG高效利用,2023年新建加注站15个,新开工LNG液化工厂1个,天然气消费146亿立方米、增长10.68%。推进成品油清洁化,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全面供应国六B汽柴油,成品油消费955万吨、增长22.3%。   重庆还持续挖掘市内清洁能源供应潜力,启动了“风光倍增计划”。截至2023年底,全市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1257万千瓦,占全市发电总装机的39.9%,年发电量303.9亿千瓦时,占市内发电总量的26.2%。   同时,持续加大市外清洁能源引入,开工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加快推进川渝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工程。2023年外电入渝通道能力达830万千瓦,外电入渝量达293亿千瓦时,其中绿电236.1亿千瓦时。联合四川省加快实施《推动川渝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协同行动方案》,推进川渝天然气千亿立方米产能基地建设。
2024-04-23
泰安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赋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19日,泰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泰安市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情况。   近年来,泰安市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充电服务水平,公共充电桩覆盖面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充电便利度大幅提升,适度超前、多点布局、车桩协同发展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网络体系初步形成。   充电设施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24年3月底,泰安市在运充电桩总量达到16827台,同比增长324.7%,车桩比达到2.12:1;城区公共充电站达到322座,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构建起泰城主城区1公里充电服务圈;全市48个乡镇在运充电站达到134座、充电桩达到652台,乡镇覆盖率达到70%以上;1至3月累计充电量达到3265.3万千瓦时,同比增长95%。     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十四五”以来,泰安市不断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支持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泰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选址、建设标准和管理程序,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建设。《关于做好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新建小区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实行居民充电桩“无证明”报装,全面简化报装程序,压缩安桩时限。中期修编《泰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配套制定了《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六条措施》,从提高用地保障水平、简化审批程序、提升电网保障能力、加大资金支持、降低用电成本、降低停车成本6个方面,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   充电市场环境逐步向好。泰安市依托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加强充电设施运行监控、数据统计、效果评估,提高运维服务水平。17家充电桩运营商公共充电桩100%接入省平台,接入率居全省前列。社会资本共建共营充电站、居民区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电动汽车新零售等新模式发展迅速。公共充电服务行业由“粗放化布局”向“精细化运营”转型,充电场站运营向一站式服务转型,充电设施运营商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泰安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高标准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高质量落实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开拓建设应用场景,鼓励拓展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为群众绿色出行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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