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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沧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同比增长110%

上半年沧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同比增长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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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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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据悉,下一步,沧州市将大力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持续推进私人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消费,继续鼓励重点企业加大新能源商用重卡的采购比例,不断优化使用环境,完善充电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同时,紧跟国家政策导向,抓住新能源汽车发展重要机遇,大力培育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优势企业,提升全市汽车产业发展活力,带动全市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上半年沧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同比增长110%

【概要描述】据悉,下一步,沧州市将大力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持续推进私人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消费,继续鼓励重点企业加大新能源商用重卡的采购比例,不断优化使用环境,完善充电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同时,紧跟国家政策导向,抓住新能源汽车发展重要机遇,大力培育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优势企业,提升全市汽车产业发展活力,带动全市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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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低碳环保又省油,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随着我国持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今年上半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量7281辆,同比增长110%。尤其自国家稳大盘系列政策出台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势头格外强劲,6月当月推广数达到了1417辆,同比增长130%。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低碳发展,以及“双碳”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专门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多维度多角度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推广数量逐年攀升,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优化。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沧州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37578辆;建成充电站235个,公用和专用(不含个人自备)充电桩2502个;全市邮政快递业新能源或清洁能源保有量386辆。

 

据悉,下一步,沧州市将大力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持续推进私人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消费,继续鼓励重点企业加大新能源商用重卡的采购比例,不断优化使用环境,完善充电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同时,紧跟国家政策导向,抓住新能源汽车发展重要机遇,大力培育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优势企业,提升全市汽车产业发展活力,带动全市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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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4〕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完善网络,提高设施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坚持应建尽建、均衡合理,统筹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分类有序推动公共领域、专用领域、居民社区充换电设施发展,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换电需求。   市场主导、创新融合。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 规范管理、安全便捷。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的经济性和便捷性。坚持建管并重,推动行业管理更加规范。   (三)发展目标   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布局合理、智能高效、安全共享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5万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5万台,实现公共充电站镇街有效覆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完善网络布局   1.大力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等配建停车场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加快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充电运营企业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货运等车辆充电需求,加快在停车场等区域建设专用充电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2.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按规定确保新建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在居住区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统一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以下简称“统建统服”)。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小区应装尽装,对供电、消防等暂不具备条件的既有小区,优先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坚持建管并重,开展“统建统服”的充电运营企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运营企业对充电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依法进行周期性强制检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建设。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区域建设集中式智能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动区(市)城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在乡镇中心区域、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地建设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5.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加强监测研判,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大节假日期间等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增强充电网络韧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   6.完善充电标准体系建设。根据电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需求,不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强建设运维、产品性能、互联互通等标准的迭代更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制定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试行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与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应进全进”。规范信息采集流程、明确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促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引导电动汽车、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务网等数据与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鼓励企业通过自有App、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等便利渠道,及时上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及实时使用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8.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压实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电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严格执行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9.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推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推广居住区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调控。(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检一体站等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发挥充换电行业及企业优势,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建设一批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统筹。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工作。各区(市)政府要发挥属地主体作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及协调管理,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达效。   (二)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要素保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
2024-04-16
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4〕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2024-2026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将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4-2026年,按照“规划先行、场景牵引、科学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层面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具体工作落实落细。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   二、试点内容和目标   (一)提升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本区域及过境新能源汽车需要,加大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建设力度。试点县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面向全社会开放、可用率不低于99%、额定功率120千瓦以上(含120千瓦),大力推广智能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试点县重点村镇及周边地区要打造“布局合理、场景丰富、技术先进、体验优良”的农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示范先行区。鼓励各地区充换电建设运营龙头企业,与当地电网、邮政、物流等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但社会投资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意愿不足的农村地区,加快建设面向公众全面开放服务的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力争逐步建立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地区“薄弱环节”的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   (二)激发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重点培育符合本地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特点的充换电应用场景,完善提升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农村公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适宜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景的服务保障能力,做好节假日充电高峰期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的导流衔接。试点县要与当地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政策同向发力,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推动提升本地及周边地区使用新能源汽车意愿。具备条件的试点县要与周边地区形成联动,围绕旅游公路、“四好农村路”等规划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跨县域场景全覆盖”,带动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提升。   (三)积极培育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充分结合本地区场景应用条件,积极探索车网互动(V2G)、快速充换电、液冷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分布式光伏覆盖较好的农村地区,可结合实际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换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优化完善充换电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需求,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审批流程,拓宽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场站租期采用10年及以上期限,降低运营企业用地风险,引导企业长期持续经营。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建设运营补贴、土地租金减免、用电价格优惠等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形成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   三、试点县的遴选   (一)申报主体。   申报试点的主体应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场景丰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地方推广应用积极性高、社会资本投资意愿较弱的县(不含市辖区)。重点挖掘应用场景,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1.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化发展程度较低。 试点县下辖农村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市场化程度应较低,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收益较差,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较弱。   2.具有较为完整的规划布局方案。 试点县所在省级和市级层面均已制定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试点县应制定完整、合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方案,明确公共充换电设施区域线路布局、建设数量、年度计划以及工作思路、保障措施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乡村建设振兴规划、交通规划、能源规划等的紧密衔接。   3.具有适宜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的场景。 试点县应具备较丰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场景需求,因地制宜全面涵盖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及以下旅游景区、“四好农村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公共充换电使用场景。试点县所在地级市2023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0万辆,具备较好的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4.具备充足的供电保障能力。 试点县应具备良好的农村电网基础条件,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具备充足的电力支撑保障能力。   (三)名额分配。   2024-2026年,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域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2)。   (四)遴选流程。   试点实施方案以县为主体编制,逐级申报至省,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县新能源汽车推广潜力、充换电需求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鼓励对省内偏远地区且具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潜力的县、“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予以适当倾斜。各省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需一并上传至第三方“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2024年集中受理试点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   三部门将对各省上报方案中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技术性指标、政策目标、保障措施和应用场景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方案退回有关省。有关省应根据三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试点县及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如仍不符合备案条件,则相应核减本批次试点名额。   四、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对经三部门同意备案且完成任务目标的试点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每个试点县示范期为3年。奖励标准根据每年度试点县充换电设施功率利用率达标情况设置,共分为三个档次。示范期内,每年均达到最高目标的试点县最多可获得4500万元(具体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见附件3)。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试点结束后,三部门将对超额完成目标,且对周边地区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县,按照奖励标准的10%给予超额奖励。   五、资金审核及拨付   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三部门对同意备案的试点县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中央财政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启动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后续根据试点县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每年2月底前,省级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各试点县上一年度示范情况审核工作,具体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功率利用率情况、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以及县域农村公路与充换电场所通达情况,并将审核结果上传至清算平台。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对有关省审核工作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利用清算平台按照目标引领、结果导向,对各省试点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三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报告、省级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审核结果。财政部根据最终审核结果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组织实施   各省要明确牵头部门,积极发挥统筹监督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通过出台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支持政策,有效保障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协调当地电网企业在试点地区的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试点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应实时上传至清算平台;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省级牵头部门应组织试点县在清算平台按季度上传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   各试点县是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组织落实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试点县要强化组织实施,建立由牵头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与当地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具备成熟建设经验的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建设运营充换电设施。试点县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监管考核,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统筹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完成试点任务。试点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有效使用。   七、监督考核和绩效管理   (一)监督考核。   三部门将按职能加强对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全程跟踪指导工作。省级层面要强化对本地区试点县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绩效管理。   有关省组织试点县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三部门将结合2024年全国试点工作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和分省绩效评价结果,综合确定2025年试点省范围以及各省试点县分配名额。    三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对抽查结果与上报情况不符以及其他试点工作不力的,按程序采取扣减奖励资金、暂缓拨付资金、取消试点资格等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050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44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010-65292936    附件: 附件1 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2 第一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附件3 第一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2024年4月9日
2024-04-15
重庆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便捷超充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便捷超充 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4〕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便捷超充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便捷超充行动计划 (2024—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重庆市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2—2030年)》(渝府发〔2022〕38号)等文件精神,构建以超充为主体、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助力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强总体设计,坚持系统观念,从社会整体效益的高度进行统筹谋划。营造良好环境和创新机制,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建立系统化市场推进机制。   智能便捷,适度超前。中心城区公共快充站新建站均应具备超充能力,现有充电站逐步改造成为超充站,形成“1公里超充圈”。应建尽建,适度超前布局超充桩建设,满足多样化快速充电需求。   数智赋能,强化支撑。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统筹推进,强化电网建设,超充站所在区域配电网承载力合理充裕、感知力精准灵敏,有力支撑大规模、大功率充电负荷接入。   创新融合,安全高效。推动“光储充”、智能微电网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应用,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效率。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年底,实现新能源汽车与超充网络相互协同、与电网融合互动,建成布局均衡、充电便捷、智能高效、机制完备、技术先进的便捷超充生态,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全市建成超充站2000座以上,建成超充桩4000个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布局   到2025年,按照“智能便捷、适度超前”的建设原则,中心城区实现超充基础设施密集布点,建成超充站1340座;主城新区及万州区实现超充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和场景全覆盖,建成超充站430座;两群地区实现超充基础设施基本覆盖,建成超充站100座;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超充基础设施全覆盖,建成超充站170座。全市建成超充站2040座,建成超充桩4000个。〔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国网重庆电力、重庆高速集团〕   (二)合理选址布点   在公共停车场、商业聚集区、加油加气站、轨道交通设施、广场和绿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边角地、公交枢纽站、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景,加快推进超充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考虑各区县发展情况、人口规模、交通强度、超充车型推广、站点服务半径等因素,借鉴加油加气站布局进行科学预测,加速构建便捷超充生态,助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委,国网重庆电力,重庆高速集团)   (三)加快先进技术应用   支持超充站建设单枪功率480千瓦及以上的液冷超充。鼓励整车企业将超充和V2G纳入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充储一体化站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配变容量的10%、时长不低于1小时、容量不小于200千瓦时的规模配置储能设备,全市新建超充站中充储一体化站数量占比不低于30%。(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电力、市地产集团、重庆市绿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四)优化建设时序   综合考虑超充需求旺盛、土地资源成熟、电力保障充裕等因素,结合2024—2025年期间各区县超充站规模,优化建设时序。2024年建成1005座超充站,其中,中心城区建成700座,主城新区及万州区建成180座,两群地区建成40座,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85座。(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运输委,重庆高速集团、国网重庆电力)   2024—2025年各区县超充站分年度建设情况表 区  域 建设超充站总数(座) 2024年建站数量(座) 2024年 完成比例 2025年建站数量(座) 2025年 完成比例 中心城区 渝中区 26 14 53.85% 12 46.15% 大渡口区 79 41 51.90% 38 48.10% 江北区 67 35 52.24% 32 47.76% 沙坪坝区 127 66 51.97% 61 48.03% 九龙坡区 112 59 52.68% 53 47.32% 南岸区 127 66 51.97% 61 48.03% 北碚区 126 66 52.38% 60 47.62% 渝北区 124 65 52.42% 59 47.58% 巴南区 147 77 52.38% 70 47.62% 两江新区 303 158 52.15% 145 47.85%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 102 53 51.96% 49 48.04% 中心城区小计 1340 700 52.24% 640 47.76% 主城新区及万州区 万州区 47 19 40.43% 28 59.57% 涪陵区 48 19 39.58% 29 60.42% 长寿区 28 13 46.43% 15 53.57% 江津区 43 18 41.86% 25 58.14% 合川区 25 10 40.00% 15 60.00% 永川区 37 17 45.95% 20 54.05% 南川区 30 13 43.33% 17 56.67% 綦江区 22 10 45.45% 12 54.55% 大足区 34 14 41.18% 20 58.82% 璧山区 38 15 39.47% 23 60.53% 铜梁区 30 12 40.00% 18 60.00% 潼南区 16 7 43.75% 9 56.25% 荣昌区 20 8 40.00% 12 60.00% 万盛经开区 12 5 41.67% 7 58.33% 主城新区及万州区小计 430 180 41.86% 250 58.14% 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 开州区 8 3 37.50% 5 62.50% 梁平区 8 3 37.50%
2024-04-12
湖北 | 咸宁市《关于全面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印发实施
关于全面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等相关规定、规划,结合咸宁实际,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相关场景充电设施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机构(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公路(含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服务区(含驿站)停车场、商业中心(街道)停车场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占比不应低于15%。   新建旅游景区停车场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占比不应低于20%。   新建工业厂区停车场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占比不应低于10%。   新建加油站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不少于4个。   新建住宅小区应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同步建成充电桩车位占比不应低于10%。   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是指停车场(库)防火分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进行设置,每个防火分区内应独立设置电表计量箱,表前应敷设供电线路至配电房变压器,表后应建设电缆桥架或电缆通道至规划停车位,变压器容量应满足100%安装充电设施用电容量,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预留用电容量按照规划停车位数乘以7kW(单桩额定功率)核算,原则上专有停车位(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应选用小功率充电桩,公共停车位可结合小区供电情况建设直流快速充电桩。鼓励居民使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自用充电设施。   因供电容量不足、消防条件达不到要求且改造困难的老旧小区,可考虑在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上安装公共充电设施来解决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问题。   四、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机构配套停车场、旅游景区停车场、公路沿线服务区、工业厂区、加油站停车场的公共充电桩车位以快充为主,采用一机多枪形式,单机额定功率宜不小于120KW。   五、为了提高充电设施使用安全保障,同一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原则上由小区业委会委托同一专业充电服务企业统一建设、运营和维护。无小区业委会的,由属地社区代行小区业委会职责。   六、住宅小区业主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向小区业委会提出安装和用电报装申请,在签署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后,由小区业委会将安装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转交受委托的专业充电服务企业。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对安装条件进行评估审核,符合安装条件的,由专业充电服务企业进行安装并代为报装用电。业主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有效期的车位使用权材料、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照片;   (三)电动汽车权属材料(购车发票、车辆完税凭证、车辆登记证等,任选其一);   七、供电部门在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应及时装表接电,除了按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备的装表接电报装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物业服务机构、小区业委会或第三方主体提供其他无关证明材料。   八、简化审批手续,既有停车场(库)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九、申请人作为充电设施所有人,是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委托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充电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应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期间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   消防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小区物业、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条件核实环节落实建设项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十一、住建部门负责对含充电设施的建设工程涉及相关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时严格审核是否按照规划条件明确配建要求及相关规定同步设计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设置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十二、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为专业充电服务企业开展现场勘查、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等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十三、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将配建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施工范畴,对未按要求同步配建或未按设计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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