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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发布节能减排降碳政策,充电桩最高补贴30万元!

上海黄浦区发布节能减排降碳政策,充电桩最高补贴30万元!

  • 分类: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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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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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5%和5%以上,经认定,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上海黄浦区发布节能减排降碳政策,充电桩最高补贴30万元!

【概要描述】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5%和5%以上,经认定,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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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黄浦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对重点用于支持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给予补贴。对创建充电桩示范小区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原文节选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黄浦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

黄发改规〔2022〕2号

黄浦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黄浦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黄浦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投入,完善黄浦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根据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实际需要,加大节能减排降碳引导、扶持、补贴力度。

 

二、支持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的,应是在本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属地化管理的用能单位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

 

其中,申请对象为重点用能单位的以及申报项目涉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应接入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且数据交互情况良好。

 

(二)申请对象为个人的,应信用状况良好,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失信记录。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支持范围

(一)产业节能减排降碳。重点用于支持商业商务、住宿餐饮等服务业企业进行照明、空调、电梯、锅炉、用水用气、分布式供能等方面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力,开展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且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效应的节能减排降碳技术改造项目。

 

(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BIM技术应用、绿色施工、节能调适、用能托管等示范项目。

 

(三)交通节能减排降碳。重点用于支持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等项目。公共充电桩(含快充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五)新能源技术应用。重点用于支持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六)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开展工业、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塑料污染治理等。

 

(七)智慧能源体系建设。重点用于支持区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区级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升级、“一网统管”节能管理升级、数字智管平台建设等,开展国家级电力需求侧响应试点等工作。

 

(八)碳达峰碳中和实践。重点用于支持低碳城区建设、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以及企业积极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以及相关认证等工作。

 

(九)绿色金融发展。重点用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鼓励设立绿色金融组织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推动绿色金融项目落地等。

 

(十)节能减排降碳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产品相关专利申请、产品测试、节能低碳认证、展览宣传等;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十一)鼓励试点示范项目创建。重点用于支持成功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绿色商场、低碳社区、低碳发展实践区、绿色生态城区、能效“领跑者”、绿色旅游饭店等,以及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等国家或市级节能减排降碳试点示范项目。

 

(十二)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支持本区重点用能单位和用能建筑进行能源(碳)审计;支持节能减排降碳的统计、宣传、培训;支持开展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课题研究;支持虚拟货币挖矿整治;支持节能项目审查、评审及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

 

(十三)先进单位表彰。对在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在节能降碳年度考核中取得优秀评级的单位;支持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和能耗公示的单位;支持在节能减排降碳管理方面有较好经验,且具备推广意义的单位。

 

(十四)先进个人表彰。对在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用于支持国家和本市明确要求给予政策配套的节能减排降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四、支持方式

 

(一)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对年节能量在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的节能技改项目,给予1200元/吨标准煤或800元/吨二氧化碳的节能降碳量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对建筑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经认定,按建筑规模、受益面积给予补贴。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示范项目,按市级补贴金额,对项目给予1:1匹配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交通节能减排降碳

 

1、对创建充电桩示范小区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5%和5%以上,经认定,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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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4〕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2024-2026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将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4-2026年,按照“规划先行、场景牵引、科学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层面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具体工作落实落细。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   二、试点内容和目标   (一)提升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本区域及过境新能源汽车需要,加大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建设力度。试点县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面向全社会开放、可用率不低于99%、额定功率120千瓦以上(含120千瓦),大力推广智能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试点县重点村镇及周边地区要打造“布局合理、场景丰富、技术先进、体验优良”的农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示范先行区。鼓励各地区充换电建设运营龙头企业,与当地电网、邮政、物流等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但社会投资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意愿不足的农村地区,加快建设面向公众全面开放服务的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力争逐步建立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地区“薄弱环节”的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   (二)激发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重点培育符合本地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特点的充换电应用场景,完善提升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农村公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适宜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景的服务保障能力,做好节假日充电高峰期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的导流衔接。试点县要与当地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政策同向发力,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推动提升本地及周边地区使用新能源汽车意愿。具备条件的试点县要与周边地区形成联动,围绕旅游公路、“四好农村路”等规划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跨县域场景全覆盖”,带动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提升。   (三)积极培育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充分结合本地区场景应用条件,积极探索车网互动(V2G)、快速充换电、液冷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分布式光伏覆盖较好的农村地区,可结合实际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换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优化完善充换电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需求,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审批流程,拓宽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场站租期采用10年及以上期限,降低运营企业用地风险,引导企业长期持续经营。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建设运营补贴、土地租金减免、用电价格优惠等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形成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   三、试点县的遴选   (一)申报主体。   申报试点的主体应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场景丰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地方推广应用积极性高、社会资本投资意愿较弱的县(不含市辖区)。重点挖掘应用场景,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1.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化发展程度较低。 试点县下辖农村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市场化程度应较低,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收益较差,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较弱。   2.具有较为完整的规划布局方案。 试点县所在省级和市级层面均已制定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试点县应制定完整、合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方案,明确公共充换电设施区域线路布局、建设数量、年度计划以及工作思路、保障措施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乡村建设振兴规划、交通规划、能源规划等的紧密衔接。   3.具有适宜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的场景。 试点县应具备较丰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场景需求,因地制宜全面涵盖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及以下旅游景区、“四好农村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公共充换电使用场景。试点县所在地级市2023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0万辆,具备较好的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4.具备充足的供电保障能力。 试点县应具备良好的农村电网基础条件,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具备充足的电力支撑保障能力。   (三)名额分配。   2024-2026年,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域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2)。   (四)遴选流程。   试点实施方案以县为主体编制,逐级申报至省,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县新能源汽车推广潜力、充换电需求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鼓励对省内偏远地区且具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潜力的县、“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予以适当倾斜。各省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需一并上传至第三方“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2024年集中受理试点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   三部门将对各省上报方案中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技术性指标、政策目标、保障措施和应用场景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方案退回有关省。有关省应根据三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试点县及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如仍不符合备案条件,则相应核减本批次试点名额。   四、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对经三部门同意备案且完成任务目标的试点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每个试点县示范期为3年。奖励标准根据每年度试点县充换电设施功率利用率达标情况设置,共分为三个档次。示范期内,每年均达到最高目标的试点县最多可获得4500万元(具体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见附件3)。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试点结束后,三部门将对超额完成目标,且对周边地区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县,按照奖励标准的10%给予超额奖励。   五、资金审核及拨付   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三部门对同意备案的试点县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中央财政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启动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后续根据试点县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每年2月底前,省级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各试点县上一年度示范情况审核工作,具体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功率利用率情况、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以及县域农村公路与充换电场所通达情况,并将审核结果上传至清算平台。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对有关省审核工作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利用清算平台按照目标引领、结果导向,对各省试点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三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报告、省级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审核结果。财政部根据最终审核结果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组织实施   各省要明确牵头部门,积极发挥统筹监督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通过出台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支持政策,有效保障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协调当地电网企业在试点地区的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试点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应实时上传至清算平台;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省级牵头部门应组织试点县在清算平台按季度上传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   各试点县是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组织落实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试点县要强化组织实施,建立由牵头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与当地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具备成熟建设经验的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建设运营充换电设施。试点县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监管考核,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统筹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完成试点任务。试点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有效使用。   七、监督考核和绩效管理   (一)监督考核。   三部门将按职能加强对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全程跟踪指导工作。省级层面要强化对本地区试点县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绩效管理。   有关省组织试点县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三部门将结合2024年全国试点工作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和分省绩效评价结果,综合确定2025年试点省范围以及各省试点县分配名额。    三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对抽查结果与上报情况不符以及其他试点工作不力的,按程序采取扣减奖励资金、暂缓拨付资金、取消试点资格等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050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44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010-65292936    附件: 附件1 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2 第一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附件3 第一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2024年4月9日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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