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补助暂行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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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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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通知中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提出多条管理规定,并提出,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投用的,已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且已在市发改局备案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瑞安市市域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且已在自有(或一年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供电局报装完成装表送电的自用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给予政府补助。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经部门验收并投入运营,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类补助;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
浙江瑞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补助暂行办法》发布!
【概要描述】通知中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提出多条管理规定,并提出,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投用的,已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且已在市发改局备案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瑞安市市域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且已在自有(或一年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供电局报装完成装表送电的自用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给予政府补助。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经部门验收并投入运营,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类补助;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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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瑞安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瑞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中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提出多条管理规定,并提出,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投用的,已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且已在市发改局备案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瑞安市市域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且已在自有(或一年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供电局报装完成装表送电的自用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给予政府补助。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经部门验收并投入运营,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类补助;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
原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推进合力,主要分工:
市发改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以及对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的审核;牵头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政策制定、补助审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工作。
市资规局负责充电设施用地的统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的规划审批。
第二章规划布局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遵循“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规划建设的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一)鼓励在各类旅游景区、康养度假地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国家4A级以上景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5%,实现全市各高速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根据车流量逐年提升。
(二)拥有停车场的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2%。
(三)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四)落实新建居住小区配建要求。落实好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加大配建力度,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五)既有建筑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第三章建设管理
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六)市发改局认为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四章补助政策
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1.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投用的,已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且已在市发改局备案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仅限于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另行补助);
2.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瑞安市市域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且已在自有(或一年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供电局报装完成装表送电的自用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
(二)补助标准
1.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经部门验收并投入运营,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类补助;
2.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市供电局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个人消费者需提供本市域范围内购车发票。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采用专变供电的,自用充电桩个人消费者凭购车发票、现场照片、物业确认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现场核实后,市供电局将补贴直接充值到充电桩专变账户,由个人消费者与物业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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