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部门印发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
- 分类: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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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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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四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纳入全省、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五条 将“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原则,统筹协调、全面推进。
第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工业与物流园区、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商业地段等公共区域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第七条 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探索开展“光储充检”一体化试点应用,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布局“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200个。
福建七部门印发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
【概要描述】第四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纳入全省、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五条 将“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原则,统筹协调、全面推进。
第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工业与物流园区、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商业地段等公共区域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第七条 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探索开展“光储充检”一体化试点应用,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布局“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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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深化“电动福建”建设,指导支持“光储充检”新一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相关装备推广应用,以适应快速增长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省工信厅等七部门在总结试点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
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
第二章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第四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纳入全省、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五条 将“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原则,统筹协调、全面推进。
第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工业与物流园区、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商业地段等公共区域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第七条 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探索开展“光储充检”一体化试点应用,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布局“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200个。
第三章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等方式进行建设,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鼓励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等生产企业参与“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中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条 在下列三种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允许依法依规同步建设有关配套设施:
(一)在居民区、公共建筑的公共停车场具备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施条件的;
(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周边场地具备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施条件的;
(三)新建公共停车场已同步规划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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