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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仓发布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江苏太仓发布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 分类: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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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4-1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1、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2、鼓励具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其中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3、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停车位应100%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江苏太仓发布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概要描述】1、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2、鼓励具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其中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3、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停车位应100%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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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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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江苏省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太仓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

 

 

1、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2、鼓励具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其中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3、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停车位应100%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太仓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意见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新建停车场配建要求)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第七条(既有停车场配建要求) 鼓励具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其中快充车位应占总公共充电车位的50%以上。

第八条(新建小区配建要求)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停车位应100%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九条(老旧小区配建要求) 鼓励在城市更新建设中,对具备增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统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对不具备增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周边道路两侧、桥下空间和零散地块等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第十条(住宅区设施建设程序) 镇(区、街道)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场地空间条件和停车位数量等实际情况,拟定公共充电设施的配建工作计划。

对具备增设公共充电设施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施工方案要依法取得业主同意,并由充电运营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

第十一条(功率折算) 公共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7kW, 快充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30kW。

第十二条(建设选址) 公共充电设施鼓励首选在地面停车位集中建设。无地面停车位或停车位不足的,鼓励首选在地下车库具有停车功能的第一层集中建设。

第十三条(消防管理) 公共充电设施的施工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满足消防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资质) 公共充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施工保障) 在居民住宅小区等地安装公共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公共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 充电运营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持充电设施工作状态良好。充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 充电运营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秩序维护) 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公共充电设施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第十九条(服务费) 新能源汽车充电按照“即满即走”的原则,驾驶人在收到“满电通知”后应当及时驶离公共充电车位。对拒不驶离的,充电运营企业可以适当收取占用设施的服务费。服务费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信息公示)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充电车位周边的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充电设施相关信息及收费标准。

 

第四章 数据互联

第二十一条(数据接入) 鼓励经营性公共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统一运营平台,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现智能诱导和在线查询功能。

第二十二条(数据对接) 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统一运营平台应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通用的地图导航平台。

第二十三条(预约充电)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利用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实现预约充电功能。

第二十四条(设施共享) 全市建有充电设施的行政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地点的配建停车场,鼓励全部对市民开放共享停车,提高充电设施可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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