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及用地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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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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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近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输配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事关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及用地保障的通知
【概要描述】近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输配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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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输配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且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单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可选择按居民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暂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
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通知提出,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一、坚持规划引领,注重科学布局
(一)明确各类规划关系。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和路网电网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二)明确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二、支持驻地基本车位和城市公共车位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利用已有建筑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支持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四)新建项目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供应新建项目用地时,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商业区等不低于10%。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约定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配套建设的小型充(换)电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五)取消部分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许可。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保障独立占地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
(六)明确独立占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原则。要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换)电站的,应加强论证。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换)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七)明确独立占地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管理方式。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时,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八)降低独立占地充(换)电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成本。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灵活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降低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成本。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但不应低于该项目用地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九)加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对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当季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年底以省为单位统一核算。
(十)允许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对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独立占地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一时难以明确具体位置的,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十一)拓宽独立占地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来源。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四、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空间布局统筹。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路网、电网、充(换)电基础设施等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统筹协调用地需求,落实“一张图”要求。
二是联合开展选址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和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在选址工作中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三是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可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简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推进规划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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