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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四五”时期巡游出租车实现100%新能源化

北京:“十四五”时期巡游出租车实现100%新能源化

  • 分类:行业政策
  • 作者:郑州森源新能源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0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其中提到,“十四五”时期市属公交车(山区线路及应急保障车辆除外)、巡游出租车(社会保障和个体车辆除外)实现 100% 新能源化。

北京:“十四五”时期巡游出租车实现100%新能源化

【概要描述】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其中提到,“十四五”时期市属公交车(山区线路及应急保障车辆除外)、巡游出租车(社会保障和个体车辆除外)实现 100% 新能源化。

  • 分类:行业政策
  • 作者:郑州森源新能源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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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其中提到,“十四五”时期市属公交车(山区线路及应急保障车辆除外)、巡游出租车(社会保障和个体车辆除外)实现 100% 新能源化。

 

《规划》强调,加强拥车用车管理,降低小客车出行强度。调控小客车数量,逐步增加新能源指标占比,优先向无车家庭配置小客车指标,加强“一人名下多车”治理,推动个人名下第二辆及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有序退出,到 2025 年,全市小客车保有量控制在 580 万辆以内。

 

 

《规划》提出,推动新技术应用,实现信息无障碍化。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加快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电子导航等信息无障碍建设,打造无障碍智慧城市。围绕老年人出行服务场景,加强无障碍信息通用产品、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数字鸿沟”问题。完善站场、枢纽、车辆的通讯系统、语音导航和导盲系统建设,推广应用微信、微博、手机 App、便民热线预约服务等创新方式,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的无障碍信息服务。探索建立无障碍信息和交通出行信息的同步更新和维护协调机制。

 

《规划》提到,持续提升高速公路辐射能力。提升市域内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水平,修编公路网规划,实施重点通道局部拥堵段改造。强化对城市副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重点区域发展支撑,加强北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交通基础设施衔接,疏解北京地区过境交通流量。到 2025 年,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 1300 公里。

 

 

此外,研究出台共享停车鼓励政策,引导社会停车资源向周边居民提供居住停车服务,拓展共享停车资源,逐步过渡到市场化自发共享停车,到 2025 年,共享停车泊位力争达到 10 万个。对居住区及周边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居住停车设施,按照“一库一策”原则提升利用效率。

 

《规划》还称,推广低碳新能源运输工具。坚持“宜电则电、宜氢则氢、宜油则油”原则,推进公交、出租 (含巡游、网约)、旅游、货运等交通行业车辆“油换电”。“十四五”时期市属公交车 (山区线路及应急保障车辆除外)、巡游出租车 (社会保障和个体车辆除外) 实现 100% 新能源化,办理货车通行证的 4.5 吨以下物流配送车辆 (不含危险品运输车辆、冷链运输车辆) 100% 为新能源汽车,推进水运游船行业新增及更新船舶全部为新能源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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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安徽 | 简化充换电设施审批手续 六大新举措发布
3月26日,安徽省汽车办联合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6家省直单位,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和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敲定了六大新举措:   举措一   线上轻松备案   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各级各部门不得设置项目单位须在本地注册等有违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备案前置条件。   举措二   取消个人安装非运营设施备案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以及在居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既有停车泊位,安装非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举措三   简化多场景审批流程   1.在既有停车位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2.在已出让建设用地产权红线内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在既有加油(气、氢)站、燃气供配站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需严格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查,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5.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   举措四   建立联合审批服务窗口   各市、县(区)要在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对备案后还需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报建审批的项目,应实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举措五   强化用电保障   1.个人在居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属供电企业直接供电区域的,直接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2.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备案和必要的建设审批程序后,原地址已有用电主体的以原有用电主体名义向项目属地供电企业提交增容申请,原地址无用电主体的,项目单位直接向属地供电企业提交用电申请。   3.供电企业收到报装申请后,应当主动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用电申请资料,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受理。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完成供电方案答复;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供电企业应当将高速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满足高速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电力需求。5.供电企业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举措六   明确六类场景建设流程   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居住区“统建统管”、既有停车位、加油(气、氢)站、已出让建设用地产权红线内、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等六类场景下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流程。
2024-03-28
交通部:推动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增公路服务区充电桩3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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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4〕5号   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数据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各设区市发改委、莆田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我省基本建成城乡覆盖、快慢互补、智能开放、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力争全省建成8万个以上公共充电桩,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示范成效显著,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出行充电需求。到2030年,全面建成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间通达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顶层设计,因地制宜优化网络布局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位,充分评估电动汽车发展充电需求,加快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    (二)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持续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建设,在重点县域、大型村镇及重点景点周边等大流量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停车场等场所,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形成“固定设施为主体、移动设施为补充、重要节点全覆盖、运行维护服务好、群众出行有保障”的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加强福州都市圈、厦漳泉都市圈充电基础设施协同建设,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提升电动汽车在都市圈及重点城市间的通达能力。依托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强化城市间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据管理局)、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重点加强城市“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充电网络建设。居住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办公区、“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特别是快充桩建设。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支持城市转运、港口等建设专用换电站,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到2025年,福州、厦门等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加快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充电设施体系。优先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市的县级城市城区,推动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在输配电网基础好的大型村镇、易地搬迁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地区,规划布局充电网络。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鼓励基础好的地区积极创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文旅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重点区域,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打通居住区充电“最后一公里”。推动既有居住区充电桩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供配电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在具备开放条件、处于交通流量密集区域的居住区,鼓励适当提升快充桩占比。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推广具备有序充电、车网互动等功能的智能充电基础设施,通过充电桩信息共享、智能调度、分时充电等方式实现充电设施资源共享,提升充电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高速公路充电保障能力。加快形成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充电网络,提高服务区、收费站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新增设施原则上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加快存量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服务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节假日期间,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在交通流量较大的服务区投放移动式应急充电设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商业建筑、集市、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责任单位:省机关管理局、国资委、卫健委、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运营管理,持续提升充电服务质效    (八)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实施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快开展车网互动技术、大功率充电技术的标准制定和典型设计,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运维规范有序、充电服务便捷高效。通过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先行等方式,鼓励相关单位率先制定相关标准。推动制定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平台互联互通。打通车企平台、充电运营企业等经营主体、智慧车联网平台、虚拟电厂平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之间数据接口通道,推进数据统一汇聚,实现“车-桩-网-平台”数据贯通,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信息互联。进一步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信息化应用平台,规划建设一体化的“电动福建”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数据管理局)、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充电基础设施规范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安装建设、运营维护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完善长期失效充电桩退出机制。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落实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运营企业等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技研发,充分发挥创新引领作用    (十二)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新建充电桩要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桩,按需推动既有充电桩的智能化改造。加快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强化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园区、楼宇建筑、家庭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鼓励电网企业与充电运营商合作,建立电网与充换电场站的高效互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创新示范应用水平。推广有序充电、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检”一体化等示范站,对符合条件的“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200个。在确保安全及规范管控前提下,鼓励电网企业、充电运营企业、整车企业协同开展智能有序充电、双向充放电等车网互动示范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住建厅、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检协同控制、直流母线柔性互济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融合研发。强化数字化技术支撑,促进“大云物移智链”等先进信息通信技术与“车-桩-网-平台”智慧融合,深化车网互动信息安全、统一结算、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究,推动能源网和交通网融合创新、友好互动。持续开展高性能、长寿命、低成本动力电池研发,深化电池梯次利用等技术研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障支持,统筹抓好组织实施    (十五)完善支持政策。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完善市场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地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新能源汽车下乡与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要素保障。省有关部门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专项补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成功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各地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用好金融工具,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协同推进。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福建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切实履行好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各地要提前谋划,科学编制完善并组织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及时接入和可靠供电。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运维体系,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责任。    (十八)加强宣传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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