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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展2021-2022年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工作

重庆市开展2021-2022年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工作

  • 分类:行业政策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23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3号)要求,现就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开展2021-2022年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工作

【概要描述】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3号)要求,现就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分类: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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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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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及2021-2022年度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2〕31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3号)要求,现就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申报范围及主体。

 

申报范围:2016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内销售、首次注册登记且已获得国家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

 

申报主体: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为准)。

 

(二)补贴标准。

 

按照车辆首次注册登记年度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执行。

 

(三)申报条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2.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在本市销售并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除获得国家购置补贴外,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最终清算。相关车辆在注册登记一年内转籍到市外不享受购置补贴。

 

3.对于2016、2017年度车辆,此次未申报或因不符合相关要求未通过审核的,以后年度不再予以集中清算。

 

4.为确保推广车辆运行,以上各年度申报车辆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满足运营里程要求。其中2019年3月26日前注册登记的,须达到2万公里;2019年3月26日(含)后注册登记的,须满足从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运行达到2万公里的条件。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测平台)数据为准。

 

5.其他要求继续按照《关于补充提交2020年度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的通知》(渝经信汽车〔2020〕19号)执行。

 

(四)申报材料。

 

1.《重庆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申请书》(附件1)。

 

2.购买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购买人身份证、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消费者享受购车补贴确认表》(个人用户)。购买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购买车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消费者享受购车补贴确认表》。以上证明材料以每辆车为单位进行整理。

 

3.产品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证明。

 

4.非重庆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生产企业注册地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证明》(附件4)、《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新能源汽车信息表》(附件5)。

 

5.国家出具的企业监测平台符合性报告。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电桩建设补贴

 

(一)申报范围及主体。

 

申报范围: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内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直流充电桩(含超高压充电桩);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以及本市居民小区“统建统营”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不高于7千瓦)。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充电桩投资建设单位(以发展改革或经济信息部门项目备案证标明的项目法人为准)。

 

(二)补贴标准。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3号)执行。

 

(三)申报条件。

 

1.具有投资项目备案证;

 

2.按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由业主、建设和运营三方共同出具验收证明。如业主、建设和运营三方中两方或三方为同一单位,则需在验收证明文件中注明。

 

3.以申报材料递交日为基准,已投入运营30日以上(不含递交日),且未获得过建设补贴;

 

4.符合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自有运营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应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实现充换电设施的智能运维,并对充换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已接入市级监测平台且数据传输正常。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实时在线率不得低于95%(以市级监测平台数据为准)。

 

5.在线装机总功率要求。

 

(1)仅申请2021年度充电桩建设补贴的企业,已建设完成的充电桩在线总功率(以2021年12月31日市级监测平台数据为准)需不低于1万千瓦。

 

(2)仅申请2022年度充电桩建设补贴的企业,或同时申请2021和2022年度充电桩建设补贴的企业,已建设完成的充电桩在线总功率(以2022年度市级监测平台数据为准)需不低于3万千瓦。

 

6.数量及容量要求。申请建设补贴的中心城区新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10个/站,容量不低于800千瓦/站;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8个/站,容量不低于480千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站,容量不低于480千瓦/站;扩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站,容量不低于320千瓦/站。由同一投资建设企业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建设数量不得少于10个,本市居民小区“统建统营”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建设数量不得少于10个;

 

7.超高压充电桩不受装机总功率和数量条件限制,但须满足主机电压不低于750V,电流不低于500A,主机功率不低于350千瓦,充电枪单枪功率输出不低于350千瓦,充电主机带充电枪数量不超过4台;充电接口为通用接口,具有向多品牌新能源汽车充电的能力;

 

8.具有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9.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10.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直流充电桩(含超高压充电桩)应至少为两种及以上品牌车型提供充电服务;

 

11.满足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有关标准;

 

12.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及我市其他相关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或地方层面新出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按照国家或地方层面新出台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1.充电桩投资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自有平台软著证书及充电桩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投资备案证的法人主体需与自有平台软著证书及营业执照的法人主体保持一致);

 

2.充电桩设备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重庆市充电桩建设补贴申请书(附件6);

 

4.充电桩建设补贴企业承诺书(附件7);

 

5.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等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充电设施申报建设补贴,需提供建设项目认定文件(附件8);

 

6.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流充电站申报建设补贴,充电运营业主须提供签约站场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及说明。(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电费缴纳凭证等充电桩投入使用证明材料、运营管理制度及运营维护记录、运营能力证明、企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专职技术人员资料等相关资料供现场查验。)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

 

(一)申报范围及主体。

 

申报范围: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内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服务公共领域车辆的换电站。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投资建设单位(以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备案证标明项目法人为准)。

 

(二)补贴标准。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3号)执行。

 

(三)申报条件。

 

1.换电站申报主体在重庆范围内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服务公共领域车辆的换电站:巡游出租、网约出租换电站不少于15座,中重型卡车换电站不少于5座;

 

2.换电站已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且按要求实时上传有关数据,单站自接入监测平台至申报截止时累计换电不少于500次或累计充电量不少于1万千瓦时,并未获得过市级补贴且服务于公共用车领域;

 

3.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四)申报材料。

 

1.重庆市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书(附件9);

 

2.换电站建设补贴企业承诺书(附件10);

 

3.换电站投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换电站建设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5.竣工验收报告(由业主、建设和运营三方共同出具,如业主、建设和运营三方中两方或三方为同一单位,则需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

 

6.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的证明材料;

 

7.换电设备的产品参数证明文件(装机容量);

 

8.证明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9.换电站运营管理和应急保障制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营造推广氛围奖励

 

(一)申报范围及主体。

 

申报范围:2022年度在市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峰会、论坛、展会、大赛、培训、沙龙等活动。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活动举办单位。

 

(二)补贴标准。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3号)执行。

 

(三)申报条件。

 

1.响应国家或市级文件要求举办的宣传活动;

 

2.具有一定规模、媒体影响力和行业先进性的新能源汽车领域宣传活动。

 

(四)申报材料。

 

1.《重庆市新能源汽车营造推广氛围奖励申请书》(附件11)。

 

2.活动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活动推广方案及执行情况报告、活动举办费用明细及发票复印件。

 

五、申报资料提交

 

(一)申报时间。

 

1.第一批次。符合条件的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报主体,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2.第二批次。符合条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营造推广氛围奖励申报主体,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于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电子文档(包括申报材料word或excel格式电子文档,所有加盖公章纸质材料的PDF扫描件,一式两份)刻盘后一并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联系人:廖艺,联系电话:023-63897957,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南路12号)。

 

六、审查审批

 

(一)形式审查。服务大厅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统一、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通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修改完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资料转交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核。

 

(二)专项审查。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所有申报资料的专项审核工作,出具正式的审核报告书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三)审批。市经济信息委依据申报资料和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的审核报告书,汇总提出补贴资金安排方案,报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七、其他要求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配合信息核查、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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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山东 |《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4〕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完善网络,提高设施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坚持应建尽建、均衡合理,统筹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分类有序推动公共领域、专用领域、居民社区充换电设施发展,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换电需求。   市场主导、创新融合。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 规范管理、安全便捷。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的经济性和便捷性。坚持建管并重,推动行业管理更加规范。   (三)发展目标   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布局合理、智能高效、安全共享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5万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5万台,实现公共充电站镇街有效覆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完善网络布局   1.大力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等配建停车场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加快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充电运营企业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货运等车辆充电需求,加快在停车场等区域建设专用充电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2.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按规定确保新建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在居住区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统一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以下简称“统建统服”)。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小区应装尽装,对供电、消防等暂不具备条件的既有小区,优先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坚持建管并重,开展“统建统服”的充电运营企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运营企业对充电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依法进行周期性强制检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建设。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区域建设集中式智能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动区(市)城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在乡镇中心区域、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地建设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5.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加强监测研判,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大节假日期间等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增强充电网络韧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   6.完善充电标准体系建设。根据电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需求,不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强建设运维、产品性能、互联互通等标准的迭代更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制定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试行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与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应进全进”。规范信息采集流程、明确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促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引导电动汽车、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务网等数据与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鼓励企业通过自有App、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等便利渠道,及时上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及实时使用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8.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压实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电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严格执行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9.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推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推广居住区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调控。(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检一体站等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发挥充换电行业及企业优势,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建设一批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统筹。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工作。各区(市)政府要发挥属地主体作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及协调管理,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达效。   (二)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要素保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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