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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郑州森源新能源以满分成绩中标中石化中原油建高杆路灯采购项目

喜报 | 郑州森源新能源以满分成绩中标中石化中原油建高杆路灯采购项目

  • 分类:企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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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近日,郑州森源新能源以总评分满分的成绩中标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电气、西南高杆路灯(太阳能)等公开招标项目。

喜报 | 郑州森源新能源以满分成绩中标中石化中原油建高杆路灯采购项目

【概要描述】近日,郑州森源新能源以总评分满分的成绩中标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电气、西南高杆路灯(太阳能)等公开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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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森源新能源以总评分满分的成绩中标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电气、西南高杆路灯(太阳能)等公开招标项目。

 

 

本项目采购的路灯品类范围广、功能要求多,对供应商在照明领域的综合实力要求极高。郑州森源新能源凭借国际领先水平的路灯产品,完善的智能灯杆、智慧照明等解决方案,最终以综合得分满分的优异成绩成功中标项目。

 

 

郑州森源新能源积极践行国家绿色发展理念,主营业务包括智慧路灯、智能充电桩等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节能减排新能源产品。通过与中石化的强化合作,助推新能源产品广泛应用,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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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丨《哈尔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4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原文: 一、总则   为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和安全运营监管,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黑龙江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专项行动方案》(黑发改电力函〔2023〕364号)、《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办法》(黑发改规2017〕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域包含9区9县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验收、备案、安全运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不含电动自行车及低速电动车)提供用能服务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换电站地面构筑物、充换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等相关配套设施。   充电设施分为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一)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旅游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以及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场所,为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专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换电设施:指以更换电池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   三、建设原则   (一)建设体系   按照“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使用便利、智能高效”的原则,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从城市中心区和优先发展区向边缘区和城乡结合区域扩展,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换电设施体系。   1.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2.在各专属区域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3.在商场、车站、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景区以及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4.鼓励因地制宜,按需配建换电基础设施,探索换电服务模式应用发展。   (二)配置比例   新建住宅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应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情况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商超、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路侧停车位等,可以结合需求情况安装充换电设施。   四、公、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   (一)立项审批   1.充电设施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安全充电功能,并做好市场需求可行性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2.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将新建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3.设计和审图机构应按照明确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及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含消防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监督。   4.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非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安装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6.新建建筑物、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要求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2.单体独立占地的非集中性充电设施占用市政红线范围内道路临近空间的,在不影响交通前提下,按照职能划分由相关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占道并由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施划停车泊位,充电设施及相应停车泊位选址需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有关要求。   3.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履行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安全并受各级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监管。   4.施工单位应具备机电安装工程、承装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   6.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新建公共充电设施应具备智能过温保护、自动预警断电等消防保护功能,并符合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消防、安全运营等有关要求。   (三)验收管理及备案   1.充换电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组织验收后投入运营使用,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存档,以备相关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   2.充换电设施项目投运前,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采取备案制,由产权人或产权人授权的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完成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手续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备案登记表报备区、县(市)住建部门,并接入市级监测监管平台。   (五)运营管理   1.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管理规范》(NB/T 33019-2015)等法规和标准,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人是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与合作方必须在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明确双方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义务。   3.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4.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辖区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   5.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   6.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为管理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为安全增加保障。   (六)平台监管   1.市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平台,并督促指导市级平台管理部门统一开展运营单位接入管理工作。   2.市级平台管理部门做好全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基础信息收集及运营数据实时监测,为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政策制定、补贴发放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及数据支撑,为公众提供全市充电设施信息查询、导航、充电等便民服务。   3.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将运营管理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市级平台进行线上登记,内容包括:   (1)企业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充电设施项目地址、外电容量、充电设备数量、型号规格和功率等信息;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报备。   五、自用充电设施管理流程   1.居民个人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安装2个(含)以下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登记备案。   2.居民个人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全国统一的《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要求,向电力部门办理报装手续。   3.按照“谁安装、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居民个人购置的小区充电设施及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并将《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及设备合格证照片(或扫描件)报备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定期汇总上报区、县(市)住建部门。   4.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依约积极配合居民个人、供电企业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活动,配合填报《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不得无故阻挠,不得擅自设置“门槛”,不得收取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费用。   5.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委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受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充电设施运维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内容、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
2024-04-25
运城 | 到2025年底充电桩达到13502台以上
近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502台以上,桩车比不低于1:6,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桩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原文如下: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表2-1 “十四五”各县(市、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为加快推进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3〕3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运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公共停车场、商业体、居民小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安全可靠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进一步推广应用,保障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科学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区域交通密度、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等为导向,结合全市发展远景规划,统筹布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分类推进。遵循快慢互济、分类推进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充(换)电需求,综合考虑有序慢充和应急快充模式,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共和商业停车场以及居民小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打造车、桩、站、运营全产业链,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示范应用,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   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2025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公共充电桩不低于13502台,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实现公共充电桩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29个驿站和15个房车营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5个停车区和5个检测站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高速服务区快充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工程。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2024年、2025年,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7、1:6,城市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数的15%、25%。(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县乡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县乡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市、区)城区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道、“四好农村路”周边紧邻乡镇和乡村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村群众广场、乡村汽车站、乡镇公共停车场、乡镇办公场所等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13个县(市、区)全覆盖,平均每县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运发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示范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内部专用桩,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及职工使用电动车情况,最大限度满足充电需求。公交、客运、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充分发挥运城文化旅游大市的优势,做优做深文旅融合发展大文章,在各类景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4年底,实现公共充电桩39个A级景区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内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依据省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规划纲要和工作方案,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落实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和配套电价政策,大力推进黄河一号旅游公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工程。严格落实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服务区和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国省公路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山西公路局运城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高速公路全覆盖工程。结合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广泛覆盖、适度超前”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大功率充电、超级充电、移动充电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2024年底,实现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快充桩在每个服务区安装比例。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责任单位:山西交控晋南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换)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9.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运城市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
2024-04-24
重庆 | 充电设施布局基本形成“三环十射”高速网络
随着清洁能源的大力推广和应用,重庆充电设施布局基本形成“三环十射”高速充电网络,截至2023年底已累计建成充电桩约22万个,快充桩约3万个,为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低碳环保作出了贡献。   “三环十射”是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网络布局,“三环十射”高速充电网络布局仅覆盖了全市的主要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延伸至区县、乡镇等偏远地区,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   根据《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 年),到2025年,全市充电站达到6500座以上,换电站达到200座以上,公共充电桩6万个以上,自用充电桩达到18万个以上,公共充电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5%。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起覆盖全市及成渝地区的智能充电服务网络,满足电动汽车消费需求。   重庆一直坚持中长期能源安全保障与绿色低碳转型两手抓,助推全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不断扩大天然气消费,加快推进LNG高效利用,2023年新建加注站15个,新开工LNG液化工厂1个,天然气消费146亿立方米、增长10.68%。推进成品油清洁化,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全面供应国六B汽柴油,成品油消费955万吨、增长22.3%。   重庆还持续挖掘市内清洁能源供应潜力,启动了“风光倍增计划”。截至2023年底,全市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1257万千瓦,占全市发电总装机的39.9%,年发电量303.9亿千瓦时,占市内发电总量的26.2%。   同时,持续加大市外清洁能源引入,开工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加快推进川渝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工程。2023年外电入渝通道能力达830万千瓦,外电入渝量达293亿千瓦时,其中绿电236.1亿千瓦时。联合四川省加快实施《推动川渝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协同行动方案》,推进川渝天然气千亿立方米产能基地建设。
2024-04-23
泰安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赋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19日,泰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泰安市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情况。   近年来,泰安市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充电服务水平,公共充电桩覆盖面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充电便利度大幅提升,适度超前、多点布局、车桩协同发展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网络体系初步形成。   充电设施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24年3月底,泰安市在运充电桩总量达到16827台,同比增长324.7%,车桩比达到2.12:1;城区公共充电站达到322座,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构建起泰城主城区1公里充电服务圈;全市48个乡镇在运充电站达到134座、充电桩达到652台,乡镇覆盖率达到70%以上;1至3月累计充电量达到3265.3万千瓦时,同比增长95%。     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十四五”以来,泰安市不断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支持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泰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选址、建设标准和管理程序,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建设。《关于做好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新建小区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实行居民充电桩“无证明”报装,全面简化报装程序,压缩安桩时限。中期修编《泰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配套制定了《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六条措施》,从提高用地保障水平、简化审批程序、提升电网保障能力、加大资金支持、降低用电成本、降低停车成本6个方面,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   充电市场环境逐步向好。泰安市依托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加强充电设施运行监控、数据统计、效果评估,提高运维服务水平。17家充电桩运营商公共充电桩100%接入省平台,接入率居全省前列。社会资本共建共营充电站、居民区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电动汽车新零售等新模式发展迅速。公共充电服务行业由“粗放化布局”向“精细化运营”转型,充电场站运营向一站式服务转型,充电设施运营商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泰安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高标准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高质量落实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开拓建设应用场景,鼓励拓展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为群众绿色出行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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