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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优化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服务区等充电桩(站)建设

国务院:优化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服务区等充电桩(站)建设

  • 分类: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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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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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5月31日,国务院发布《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下称《措施》),提出六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旨在加大宏观政策应对力度,推动经济平稳增长。



《措施》指出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

国务院:优化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服务区等充电桩(站)建设

【概要描述】5月31日,国务院发布《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下称《措施》),提出六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旨在加大宏观政策应对力度,推动经济平稳增长。



《措施》指出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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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国务院发布《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下称《措施》),提出六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旨在加大宏观政策应对力度,推动经济平稳增长。

 

《措施》指出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六个方面33项措施)

 

一、财政政策(7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1420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3.45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30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5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项)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2022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航道等综合立体交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支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000亿元铁路建设债券。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3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3000座。

 

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2022年新增支持5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项)

 

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针对当前农资价格依然高企情况,在前期已发放200亿元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100亿元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积极做好钾肥进口工作。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

 

20.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建立健全煤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增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化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22.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合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23.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开工。推进政府储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项)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26.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1500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支持航空业发行2000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27.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极引导各地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29.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宁波舟山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建设,开展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整体布局规划研究。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左右,择优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2022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25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安排约38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1000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3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项)

 

3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3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400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财政下拨的1547亿元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因局部聚集性疫情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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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丨 高水平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推动网约车使用新能源车辆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大兴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提升居民区充电保障能力。   (1)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按照“十四五”规划目标和相关实施方案,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强化政策引导换车减油,研究制定新能源车分年度推进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市级任务要求,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高水平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2)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通过“私人充电桩+小区公用充电桩+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组合方式,提升居民区充电保障能力。按照市级要求,推进由镇、街道、产业园区管委会、区住建和城管等部门、充电基础实施企业共同参与的“一站式”协调推动机制,切实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难题,逐步实现充电设施覆盖每个居住区,具备条件的固定车位自用充电设施“应装尽装”。加快公共充电设施建设,通过聚焦建成区供需缺口大、农村地区存在建设空白、高速公路网等重点场景,实现设施布局优化与服务水平同步提升。促进重点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发展,配合市级部门针对公交、物流、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领域专用充电场站资源,推动将充换电设施与场站同步规划建设。   (3)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不含应急保障车辆)为新能源车,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车(不含社会保障车辆和个体车辆)为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市内旅游客运班线车、驾校C2培训车和考试用车为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定制公交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年底前,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保持100%;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的巡游出租车占比达到85%。研究在旅游景点周边设置新能源旅游客车专用停车场,引导鼓励区内旅游客运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鼓励采取网约车平台优先派单、设置网约车充电泊位、落实网约车充电打折优惠方案、新能源网约车碳激励机制等措施,推动网约车使用新能源车辆。   (4)协调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新增和更新的机场大巴(不含省际机场巴士业务)为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年底前,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比例保持100%。摸排商超、快递等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底数,通过落实鼓励政策等方式推动存量车电动化。新增和更新的商超、快递等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比例达到80%。     (5)新增和更新的环卫车(不含应急车、扫雪铲冰车)为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年底前,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比例达到市城管委要求。新增和更新的4.5吨以下邮政车(不含机要通信车和郊区邮路盘驳邮政车)为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年底前,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比例达到市级要求。落实市级《关于加快推进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和货车新能源化方案(2024-2025年)》,加快推进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和电动化。落实支持本市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通行的政策,进一步扩大优先通行的支持范围和力度。优化新能源轻微型货车车辆办证流程,制定落实区级新能源轻微型货车优先通行一站式办证政策。   (6)通过消费券等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探索建立清洁运输示范车队。摸清并建立辖区内柴油货车用车大户(自有车辆达10辆以上,或日使用车辆大于20辆次)的重点企业台账。率先开展示范,推进相应重点企业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加快自有车辆更新为新能源车,并租用新能源车。  
2024-04-18
河南 | 许昌市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作为今年省、市重点民生实事,2024年,许昌市以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为目标,将建设公共领域充电桩1500个,私人领域充电桩3000个。   加强领导,压实责任。许昌市成立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原则,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建立市、县联合推进工作机制,和各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      统筹谋划,合理布局。以加快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目标,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摸清现状家底;以“街道、社区”为单元,组织电力、消防、应急等部门开展科学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建设有关要求;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前期电网配套等相关工作,强化政策研究和供给,进一步规范项目备案、建设和验收流程,保障项目建设稳步有效实施。    加强督导,有序推进。围绕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制定本地本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联动各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安全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查;建设单位合理安排施工组织,细化工作计划、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省、市住建部门将适时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具体推进情况进行年中、年终评价验收,确保许昌市按期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截至目前,许昌市已建设完成充电桩(站)284个,90个充电桩(站)正在建设中。    下一步,许昌市将继续加强监督指导,协调联动,有序推进充电桩建设。同时,坚持建管并重、分类指导,对完工项目组织“回头看”,查漏补缺,健全完善长效运行机制,真正做到充电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一处、成一处、管好一处。
2024-04-17
山东 |《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4〕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完善网络,提高设施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坚持应建尽建、均衡合理,统筹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分类有序推动公共领域、专用领域、居民社区充换电设施发展,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换电需求。   市场主导、创新融合。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 规范管理、安全便捷。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的经济性和便捷性。坚持建管并重,推动行业管理更加规范。   (三)发展目标   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布局合理、智能高效、安全共享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5万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5万台,实现公共充电站镇街有效覆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完善网络布局   1.大力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等配建停车场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加快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充电运营企业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货运等车辆充电需求,加快在停车场等区域建设专用充电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2.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按规定确保新建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在居住区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统一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以下简称“统建统服”)。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小区应装尽装,对供电、消防等暂不具备条件的既有小区,优先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坚持建管并重,开展“统建统服”的充电运营企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运营企业对充电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依法进行周期性强制检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建设。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区域建设集中式智能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动区(市)城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在乡镇中心区域、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地建设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5.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加强监测研判,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大节假日期间等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增强充电网络韧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   6.完善充电标准体系建设。根据电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需求,不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强建设运维、产品性能、互联互通等标准的迭代更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制定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试行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与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应进全进”。规范信息采集流程、明确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促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引导电动汽车、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务网等数据与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鼓励企业通过自有App、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等便利渠道,及时上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及实时使用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8.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压实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电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严格执行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9.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推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推广居住区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调控。(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检一体站等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发挥充换电行业及企业优势,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建设一批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统筹。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工作。各区(市)政府要发挥属地主体作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及协调管理,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达效。   (二)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要素保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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