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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分类:行业政策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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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4〕5号



 

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数据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各设区市发改委、莆田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我省基本建成城乡覆盖、快慢互补、智能开放、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力争全省建成8万个以上公共充电桩,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示范成效显著,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出行充电需求。到2030年,全面建成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间通达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顶层设计,因地制宜优化网络布局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位,充分评估电动汽车发展充电需求,加快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
  

(二)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持续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建设,在重点县域、大型村镇及重点景点周边等大流量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停车场等场所,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形成“固定设施为主体、移动设施为补充、重要节点全覆盖、运行维护服务好、群众出行有保障”的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加强福州都市圈、厦漳泉都市圈充电基础设施协同建设,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提升电动汽车在都市圈及重点城市间的通达能力。依托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强化城市间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据管理局)、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重点加强城市“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充电网络建设。居住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办公区、“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特别是快充桩建设。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支持城市转运、港口等建设专用换电站,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到2025年,福州、厦门等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加快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充电设施体系。优先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市的县级城市城区,推动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在输配电网基础好的大型村镇、易地搬迁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地区,规划布局充电网络。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鼓励基础好的地区积极创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文旅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重点区域,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打通居住区充电“最后一公里”。推动既有居住区充电桩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供配电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在具备开放条件、处于交通流量密集区域的居住区,鼓励适当提升快充桩占比。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推广具备有序充电、车网互动等功能的智能充电基础设施,通过充电桩信息共享、智能调度、分时充电等方式实现充电设施资源共享,提升充电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高速公路充电保障能力。加快形成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充电网络,提高服务区、收费站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新增设施原则上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加快存量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服务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节假日期间,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在交通流量较大的服务区投放移动式应急充电设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商业建筑、集市、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责任单位:省机关管理局、国资委、卫健委、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运营管理,持续提升充电服务质效
  

(八)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实施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快开展车网互动技术、大功率充电技术的标准制定和典型设计,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运维规范有序、充电服务便捷高效。通过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先行等方式,鼓励相关单位率先制定相关标准。推动制定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平台互联互通。打通车企平台、充电运营企业等经营主体、智慧车联网平台、虚拟电厂平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之间数据接口通道,推进数据统一汇聚,实现“车-桩-网-平台”数据贯通,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信息互联。进一步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信息化应用平台,规划建设一体化的“电动福建”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数据管理局)、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充电基础设施规范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安装建设、运营维护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完善长期失效充电桩退出机制。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落实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运营企业等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技研发,充分发挥创新引领作用
  

(十二)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新建充电桩要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桩,按需推动既有充电桩的智能化改造。加快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强化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园区、楼宇建筑、家庭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鼓励电网企业与充电运营商合作,建立电网与充换电场站的高效互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创新示范应用水平。推广有序充电、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检”一体化等示范站,对符合条件的“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200个。在确保安全及规范管控前提下,鼓励电网企业、充电运营企业、整车企业协同开展智能有序充电、双向充放电等车网互动示范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住建厅、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检协同控制、直流母线柔性互济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融合研发。强化数字化技术支撑,促进“大云物移智链”等先进信息通信技术与“车-桩-网-平台”智慧融合,深化车网互动信息安全、统一结算、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究,推动能源网和交通网融合创新、友好互动。持续开展高性能、长寿命、低成本动力电池研发,深化电池梯次利用等技术研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障支持,统筹抓好组织实施
  

(十五)完善支持政策。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完善市场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地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新能源汽车下乡与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要素保障。省有关部门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专项补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成功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各地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用好金融工具,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协同推进。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福建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切实履行好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各地要提前谋划,科学编制完善并组织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及时接入和可靠供电。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运维体系,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责任。
  

(十八)加强宣传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概要描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4〕5号



 

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数据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各设区市发改委、莆田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我省基本建成城乡覆盖、快慢互补、智能开放、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力争全省建成8万个以上公共充电桩,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示范成效显著,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出行充电需求。到2030年,全面建成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间通达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顶层设计,因地制宜优化网络布局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位,充分评估电动汽车发展充电需求,加快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
  

(二)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持续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建设,在重点县域、大型村镇及重点景点周边等大流量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停车场等场所,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形成“固定设施为主体、移动设施为补充、重要节点全覆盖、运行维护服务好、群众出行有保障”的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加强福州都市圈、厦漳泉都市圈充电基础设施协同建设,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提升电动汽车在都市圈及重点城市间的通达能力。依托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强化城市间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据管理局)、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重点加强城市“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充电网络建设。居住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办公区、“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特别是快充桩建设。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支持城市转运、港口等建设专用换电站,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到2025年,福州、厦门等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加快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充电设施体系。优先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市的县级城市城区,推动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在输配电网基础好的大型村镇、易地搬迁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地区,规划布局充电网络。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鼓励基础好的地区积极创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文旅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重点区域,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打通居住区充电“最后一公里”。推动既有居住区充电桩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供配电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在具备开放条件、处于交通流量密集区域的居住区,鼓励适当提升快充桩占比。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推广具备有序充电、车网互动等功能的智能充电基础设施,通过充电桩信息共享、智能调度、分时充电等方式实现充电设施资源共享,提升充电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高速公路充电保障能力。加快形成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充电网络,提高服务区、收费站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新增设施原则上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加快存量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服务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节假日期间,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在交通流量较大的服务区投放移动式应急充电设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商业建筑、集市、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责任单位:省机关管理局、国资委、卫健委、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运营管理,持续提升充电服务质效
  

(八)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实施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快开展车网互动技术、大功率充电技术的标准制定和典型设计,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运维规范有序、充电服务便捷高效。通过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先行等方式,鼓励相关单位率先制定相关标准。推动制定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平台互联互通。打通车企平台、充电运营企业等经营主体、智慧车联网平台、虚拟电厂平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之间数据接口通道,推进数据统一汇聚,实现“车-桩-网-平台”数据贯通,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信息互联。进一步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信息化应用平台,规划建设一体化的“电动福建”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数据管理局)、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充电基础设施规范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安装建设、运营维护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完善长期失效充电桩退出机制。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落实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运营企业等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技研发,充分发挥创新引领作用
  

(十二)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新建充电桩要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桩,按需推动既有充电桩的智能化改造。加快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强化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园区、楼宇建筑、家庭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鼓励电网企业与充电运营商合作,建立电网与充换电场站的高效互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创新示范应用水平。推广有序充电、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检”一体化等示范站,对符合条件的“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200个。在确保安全及规范管控前提下,鼓励电网企业、充电运营企业、整车企业协同开展智能有序充电、双向充放电等车网互动示范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住建厅、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检协同控制、直流母线柔性互济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融合研发。强化数字化技术支撑,促进“大云物移智链”等先进信息通信技术与“车-桩-网-平台”智慧融合,深化车网互动信息安全、统一结算、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究,推动能源网和交通网融合创新、友好互动。持续开展高性能、长寿命、低成本动力电池研发,深化电池梯次利用等技术研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障支持,统筹抓好组织实施
  

(十五)完善支持政策。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完善市场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地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新能源汽车下乡与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要素保障。省有关部门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专项补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成功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各地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用好金融工具,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协同推进。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福建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切实履行好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各地要提前谋划,科学编制完善并组织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及时接入和可靠供电。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运维体系,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责任。
  

(十八)加强宣传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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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4〕5号

 

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数据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各设区市发改委、莆田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我省基本建成城乡覆盖、快慢互补、智能开放、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力争全省建成8万个以上公共充电桩,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示范成效显著,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出行充电需求。到2030年,全面建成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间通达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顶层设计,因地制宜优化网络布局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位,充分评估电动汽车发展充电需求,加快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
  

(二)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持续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建设,在重点县域、大型村镇及重点景点周边等大流量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停车场等场所,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形成“固定设施为主体、移动设施为补充、重要节点全覆盖、运行维护服务好、群众出行有保障”的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加强福州都市圈、厦漳泉都市圈充电基础设施协同建设,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提升电动汽车在都市圈及重点城市间的通达能力。依托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强化城市间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据管理局)、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重点加强城市“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充电网络建设。居住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办公区、“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特别是快充桩建设。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支持城市转运、港口等建设专用换电站,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到2025年,福州、厦门等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加快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充电设施体系。优先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市的县级城市城区,推动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在输配电网基础好的大型村镇、易地搬迁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地区,规划布局充电网络。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鼓励基础好的地区积极创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文旅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重点区域,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打通居住区充电“最后一公里”。推动既有居住区充电桩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供配电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在具备开放条件、处于交通流量密集区域的居住区,鼓励适当提升快充桩占比。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推广具备有序充电、车网互动等功能的智能充电基础设施,通过充电桩信息共享、智能调度、分时充电等方式实现充电设施资源共享,提升充电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高速公路充电保障能力。加快形成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充电网络,提高服务区、收费站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新增设施原则上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加快存量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服务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节假日期间,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在交通流量较大的服务区投放移动式应急充电设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商业建筑、集市、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责任单位:省机关管理局、国资委、卫健委、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运营管理,持续提升充电服务质效
  

(八)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实施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快开展车网互动技术、大功率充电技术的标准制定和典型设计,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运维规范有序、充电服务便捷高效。通过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先行等方式,鼓励相关单位率先制定相关标准。推动制定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平台互联互通。打通车企平台、充电运营企业等经营主体、智慧车联网平台、虚拟电厂平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之间数据接口通道,推进数据统一汇聚,实现“车-桩-网-平台”数据贯通,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信息互联。进一步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信息化应用平台,规划建设一体化的“电动福建”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数据管理局)、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充电基础设施规范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安装建设、运营维护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完善长期失效充电桩退出机制。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落实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运营企业等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技研发,充分发挥创新引领作用
  

(十二)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新建充电桩要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桩,按需推动既有充电桩的智能化改造。加快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强化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园区、楼宇建筑、家庭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鼓励电网企业与充电运营商合作,建立电网与充换电场站的高效互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创新示范应用水平。推广有序充电、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检”一体化等示范站,对符合条件的“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200个。在确保安全及规范管控前提下,鼓励电网企业、充电运营企业、整车企业协同开展智能有序充电、双向充放电等车网互动示范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住建厅、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检协同控制、直流母线柔性互济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融合研发。强化数字化技术支撑,促进“大云物移智链”等先进信息通信技术与“车-桩-网-平台”智慧融合,深化车网互动信息安全、统一结算、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究,推动能源网和交通网融合创新、友好互动。持续开展高性能、长寿命、低成本动力电池研发,深化电池梯次利用等技术研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障支持,统筹抓好组织实施
  

(十五)完善支持政策。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完善市场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地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新能源汽车下乡与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要素保障。省有关部门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专项补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成功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各地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用好金融工具,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协同推进。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福建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切实履行好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各地要提前谋划,科学编制完善并组织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及时接入和可靠供电。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运维体系,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责任。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报道、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汽车厂商、充换电企业、消费者等各类主体了解政策,运用好政策,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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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 今年全市新增充(换)电站不低于300座、充电桩不低于4万个,新增路侧充电设施500个
5月9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成都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近日出台。今年我市部署了协同降碳行动、控车减油行动、治污减排行动、清洁降尘行动、综合执法行动、科技治气行动6大行动,将大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2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奋力实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00天、PM2.5浓度37微克每立方米的目标,坚决遏制出现重污染天。   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全市新增新能源汽车10万辆以上   根据《方案》,在协同降碳行动中,成都将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持续推进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攻坚行动,逐步提高电能消费比重。加快各领域新能源车推广和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全市新增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10万辆以上,新增充(换)电站不低于300座、充电桩不低于4万个,新增路侧充电设施500个。   在交通结构调整方面,今年成都将设立2024年度“公转铁”专项资金,落实“公转铁”奖补措施,深入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域铁路公交化运营、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和共享单车健康发展。分阶段、分区域、分步骤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汽车限行管控措施,2024年至少淘汰8万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车辆。   以“12+3”区域为重点,我市将优化调整市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机械信息登记应登尽登。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支持创建绿色工厂   在治污减排方面,《方案》聚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成都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围绕提升主导产业绿色化水平,着力打造绿色供应链,支持创建绿色工厂。新增涉气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倍量削减替代审核和备案制度。同时,全面推动玻璃、石灰、矿物棉行业提标改造,开展重点领域低效治理设施排查。   清洁降尘方面,成都将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全市城镇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全面推进装配式建设方式,严格落实《成都市绿色标杆施工工地技术标准(2023年修订)》,大力推动绿色标杆工地创建,强化绿标工地挂牌、摘牌制度。同时,制定成都市道路积尘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除尘。加强涉农区域枯枝树叶杂草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置,避免露天焚烧。   开展二次污染物研究   “一区一策”精细化管控   着眼科技“治气”,根据《方案》,成都将深入开展PM2.5及臭氧等二次污染物精细化预报、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研究,强化大气污染源清单和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开展“一区一策”精细化管控研究。同时,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实施全市乡镇(街道)空气质量排名。加强现有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发挥“成都市智慧生态环境系统”优势,优化整合各类大气监管数据。   综合执法方面,我市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强化对VOCs原辅材料使用环节的现场采样执法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未按要求办理环评、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而未纳入、以欺骗手段擅自降低排污许可等级的企业。  
2024-05-11
新疆丨到2030年基本建成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   (1)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到2030年,全区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2)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对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   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传真或邮箱反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处。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2819333,2823713(传真)   邮箱:dlc@xjdrc.gov.cn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02号 邮编:830002   附件:   1.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及自治区党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快构建绿色高效、智慧便捷、融合开放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打造“疆电无限”品牌,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出行需求,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适度超前,以供促需。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总量规模、结构功能、建设空间等方面留有裕度,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电需求。   统筹兼顾,分类推进。结合区域发展特点、充(换)电需求,分区域、分场景,有序推进不同类型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油气氢电服”等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服务新能源汽车各场景应用。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考虑充电设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加油(气)站及大型公共停车场等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便利条件,加快布局充电设施。   政策支持,市场发力。优化完善政策激励措施,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积极培育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到2030年,全区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二、优化完善网络布局   (一)组织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按照“扩总量、优结构、补短板、提效能”的总体思路,结合国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指南》和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制定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并做好与电力、交通等体系的衔接融合。指导各地、州、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结合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或实施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稳步推进城际交通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加快补齐重点城市之间充电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有效满足新能源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充电网络。强化进出疆、城市边缘等关键节点充电网络连接能力,新(改)建及已建未交工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在提供充电基础服务100%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充电资源配置。2025年底前,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停车)区充电基础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密优化,农村公路沿线有效覆盖。(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三)持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市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它区域有序延伸。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2025年底前实现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到2030年逐步达到规定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集中式充换电站,谋划布局一批公共超充设施,提高设施的通用性和兼容性。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支持“油气氢电服”等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并做好防爆管理。着力打造10分钟充电圈,提供安全、便捷、普惠的充电服务。(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四)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大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持续提升新能源汽车占比。根据机关公务、公交、环卫、出租、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和社区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投放计划及运营安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的要求,及时在机关院所、公交首末站等区域布局完善充电服务网络。围绕短途、高频、重载场景,布局货运专用换电站。积极推广“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形成高效互补。(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五)逐步建成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   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结合农村人口出行特点,优先在县城、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在农村通往城市的主干道路沿线按需配置公共快充设施,满足紧急补电需求。推动以居民私用为主的慢充设施建设,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及充电需求,在符合乡(镇)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在农村公共区域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快充设施。对于确有需要的偏远地区,发挥乡村振兴帮扶单位及国有企业保障作用,通过自建或引入其他市场主体,合理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提供兜底充电服务。进一步优化农村居民私人充电桩报装条件,尽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三、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一)积极推动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推动纳入住宅设计和验收的强制条款,将新建小区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作为小区合格验收重要环节。在停车位、电力容量等资源紧张的小区,鼓励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服务,推广“临近车位共享”“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同时,在小区附近加强公共充电场站覆盖或共享,引导需求向外寻解。充分发挥基层社区、业主委员会等协调作用,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争取在部分典型社区、园区等实现充电设施的突破,形成典型经验。(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逐步落实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院所、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根据职工充电需求开展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单位通过自建或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等模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区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建立健全内部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制度,鼓励在闲暇时段向公众用户开放,进一步释放充电资源,提高充电设施利用效率。积极推动矿场开发企业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换电重卡的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三)加快推进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   加大旅游景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A级以上景区新投专用车辆满足100%电动化,既有车辆逐步提升新能源汽车占比。2025年底前,具备建设条件的A级以上景区实现充电设施的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设立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对于北疆极寒天气等造成开放时间较短的景区,要充分考虑配置一定比例的移动式充电设施,增强充电网络经济性和韧性。(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一)加快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深化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与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的数据贯通和信息共享。继续完善和拓展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的数据服务、运行分析和运营监管等功能应用,全力抓好信息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扩大充电基础设施接入规模,2024年实现区内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数据的全面接入,提高充电服务的便捷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贯通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新企办”APP为全区充电运营商提供无差别接入服务,真正做到一套数据全区共享。加快充电桩位手机信息共享APP开发,实现桩位公开共享、状态实时查询、价格公平公正、服务智能高效,着力解决群众“找桩难”问题,提升群众充电服务体验。(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着力提升运营商充电服务水平   积极培育充电服务运营先进企业,构建充电站“星级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星级站点评级结果,为新能源汽车车主选择充电站点提供参考,着力解决部分充电运营商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用户频繁投诉等问题,促进充电运营商提升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水平。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优化停车与充电的合理配置,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同时,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提高车位和充电设施利用效率。研究僵尸桩退出或升级盘活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五、做好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   (一)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建设   各地可在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或应用场景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县、示范乡镇、示
2024-05-09
深圳 | 2025年建成超60万个充电设施 深圳加速推动充电设施改造升级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按照“超充+快充+普充”模式,引导长期失效充电桩退出,推动交流充电桩智能有序改造,加快直流快充站大功率升级,加快车网双向互动推广。力争2024年建成超充站(功率480千瓦以上)不少于1000个。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与城际、城市群、都市圈充电网络有效衔接,到2025年建成综合能源补给站超60座、充电设施不少于60万个。   全文如下: 深府〔2024〕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深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更好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全面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促进先进设备生产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提升,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大幅提高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激发有潜能的消费。   到2025年,推动重点产业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率达到100%,工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0%以上,电力、水务、燃气、充电桩等城市基础设施设备实现新一轮升级,汽车、电子产品、家居等领域消费新优势快速塑造,累计拉动“投资+消费”超1800亿元,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中作出示范。   到2027年,持续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着力形成更新换代的内生动力和规模效应,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增长,提升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推动建设全球领先的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和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消费中心。   二、实施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动制造企业设备批量更新。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能源、医疗器械、汽车及零部件等领域加大技术改造投入,规模化更新老旧生产制造设备和配套动力设备。在生产核心环节更新迭代先进加工装备,加大高精度、高可靠性检测设备应用,推动企业生产制造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推动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出台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实施方案,完善数字化转型政策工具包。推动5G专网、人工智能、工业软件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全链条渗透,加强NC-Link协议(数控装备工业互联通讯协议)、北斗时空信息技术等推广应用。到2025年,打造20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5家5G示范工厂,重点产业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   (三)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化转型。支持集成电路、显示面板、电池、医药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应用新型制冷系统、节能照明系统、高效节能型空压机等。鼓励采用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加快废水、废气、固废等环保处理设备更新改造。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推动产业园区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光纤宽带网络、移动通信、无线局域网等基础设施,完善智慧化应用、智能安全监测等配套设施,强化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配套。系统运用绿色能源开发、综合能源系统建设、节能降碳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多种方式,2024年完成不少于100个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推动“老旧小散”数据中心升级改造。建立包含运营年限、能耗能效、占地面积等指标在内的评价体系,出台支持老旧数据中心升级改造专项政策。鼓励通过收购、并购等方式,采用集中部署、集中管理模式整合升级一批能效低、规模小、分布散的老旧数据中心。鼓励数据中心运营商部署内部能耗数据监测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实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六)推动老旧电厂改造。持续推进电网输配电设备智能化更新,推动高品质供电片区规划建设,加快老旧电能表替换、强弱电设备升级、电力线迁改和宽带载波全覆盖。推动有条件电厂开展节能降碳提效改造,更新锅炉、汽轮机等老旧设备和控制系统,加快推进妈湾电厂设备升级替换。持续推进架空高压线下地改造。开展低洼区地下供配电设施达标迁改和供电能力相对不足的城中村供用电安全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深圳供电局)   (七)改造充电基础设施。按照“超充+快充+普充”模式,引导长期失效充电桩退出,推动交流充电桩智能有序改造,加快直流快充站大功率升级,加快车网双向互动推广。力争2024年建成超充站(功率480千瓦以上)不少于1000个。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与城际、城市群、都市圈充电网络有效衔接,到2025年建成综合能源补给站超60座、充电设施不少于60万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深圳供电局)   (八)推动“储能+”融合发展。支持燃煤燃气电厂灵活配储,加快探索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含多功能智能杆)、工业园区等用户侧储能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供电局)   (九)推动分布式光伏全面应用。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和物流园区、企业厂房、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其他适宜场地,加快光伏项目建设。大力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加快实施光储充一体化改造。到2025年新增分布式光伏15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设局、深圳供电局)   (十)提升自来水厂供水能力。加快推进南山水厂等升级改造,大幅提高既有自来水厂供水能力,提升水质标准和稳定性,有序停役建设年代较早、工艺落后、保障率不高的水厂。到2025年,完成自来水厂扩建及升级改造11座,新增深度处理能力548万立方米/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一)推动水质净化厂下地改造。加快推进滨河、南山等水质净化厂改扩建和水头等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扩大下地改造规模。加快布吉、葵涌等水质净化厂中控系统、鼓风机、提升泵等设备更新。到2025年完成水质净化厂下地改造30万吨/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前海管理局)   (十二)升级水务配套基础设施。推动水利工程机电及金属结构、安全监测、水文水质、巡逻船(车)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全市病险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实施老化管道、配水管网、泵机泵房等配套基础设施更新,持续开展居民小区“最后一公里”供水设施提标改造。到2025年,更新市政供水管网不少于120公里,完成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不少于800个,更新水表超120万只。(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十三)推动燃气终端智能化换新。支持工业园区分批更新替换智能燃气表远传终端、电磁阀,升级流量过载自动切断等燃气智慧管理功能。(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燃气集团)   (十四)推动天然气管线迁改及海上油气田升级。建成白石岭片区大鹏LNG管线迁改工程,实施西丽训考场周边大鹏LNG管道迁改。优化雪铁龙调压站供气能力。加快老旧城市燃气管道更换。实施中海油南海东部油田生产资本化,支持在生产油气田新增开发井、措施井改造以及平台设备、油轮升级改造等。(责任单位:南山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中海油广东大鹏LNG公司、中海油深圳分公司)   (十五)更新特种设备。全面开展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大修,加大物业维修资金对老旧电梯改造维修的保障力度。推进安全性能不合规且无改造价值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更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局)   (十六)更新建筑设施设备。支持建筑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及其他设施设备更新,鼓励使用高能效的系统及设备。推动高污染、高耗能、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更新,鼓励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结合口岸改造,支持口岸建筑更新完善机电、信息化设施设备,消除口岸安全隐患,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口岸办)   (十七)提升城市生命线工程环境风险感知能力。加快地下管网、桥梁、隧道、水体、边坡等城市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升级。推动窨井盖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在数字城管系统中建立全市窨井盖信息数据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实施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十八)推进轨道交通设备更新。支持开展地铁一、二期线路地铁车辆、轨道、信号等15类设备以及一、二期综合交通枢纽中监控系统、环控系统等7类设备更新改造。到2025年完成3号线信号系统改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深圳地铁集团)   (十九)推进道路交通用车电动化升级。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推动提高新能源汽车社会化维修服务能力。推动巡游出租车更新换代。到2025年,完成更新替代巡游出租车不少于1.4万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十)推进环卫物流车辆清洁能源替代。2024年全面完成生活垃圾转运车辆清洁能源替代。推动深圳港内拖车清洁能源替代,2024年更新清洁能源拖车不少于250台。推进机场场内用车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完成购置不少于100辆。“绿色物流区”逐步禁行燃油轻卡,推广应用无人小车,到2025年完成置换新能源物流车不少于5万辆。(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局)   (二十一)推进港口及近岸设施设备改造。加快改造港区岸桥、场桥、照明系统等设施设备,推动近岸海域使用纯电动拖轮。推动深圳港升级码头生产系统,加快码头卡车、牵引车等更新,开展港区车路协同测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   (二十二)推进智慧交通基础设施升级。支持摄像头、智能交通信号灯、边缘计算、通信模块等车路协同智能硬件升级换代。鼓励无人机及低空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及购置,重点支持公共无人机测试场、低空物流起降场(柜)以及配套的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配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交警局)   (二十三)推进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改造更新并确保安全。鼓励置换换电电动自行车车型,支持在城中村、社区入口集中安装充电柜和换电柜,禁止非法电动自行车接入使用。到2025年在物流配送等商用场景全面推广统一换电模式,开展本质安全型电池应用试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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