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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 到2025年底充电桩达到13502台以上

运城 | 到2025年底充电桩达到13502台以上

  • 分类: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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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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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近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502台以上,桩车比不低于1:6,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桩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原文如下: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表2-1 “十四五”各县(市、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为加快推进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3〕3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运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公共停车场、商业体、居民小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安全可靠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进一步推广应用,保障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科学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区域交通密度、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等为导向,结合全市发展远景规划,统筹布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分类推进。遵循快慢互济、分类推进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充(换)电需求,综合考虑有序慢充和应急快充模式,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共和商业停车场以及居民小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打造车、桩、站、运营全产业链,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示范应用,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



 

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2025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公共充电桩不低于13502台,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实现公共充电桩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29个驿站和15个房车营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5个停车区和5个检测站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高速服务区快充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工程。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2024年、2025年,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7、1:6,城市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数的15%、25%。(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县乡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县乡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市、区)城区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道、“四好农村路”周边紧邻乡镇和乡村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村群众广场、乡村汽车站、乡镇公共停车场、乡镇办公场所等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13个县(市、区)全覆盖,平均每县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运发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示范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内部专用桩,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及职工使用电动车情况,最大限度满足充电需求。公交、客运、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充分发挥运城文化旅游大市的优势,做优做深文旅融合发展大文章,在各类景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4年底,实现公共充电桩39个A级景区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内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依据省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规划纲要和工作方案,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落实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和配套电价政策,大力推进黄河一号旅游公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工程。严格落实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服务区和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国省公路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山西公路局运城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高速公路全覆盖工程。结合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广泛覆盖、适度超前”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大功率充电、超级充电、移动充电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2024年底,实现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快充桩在每个服务区安装比例。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责任单位:山西交控晋南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换)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9.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运城市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

运城 | 到2025年底充电桩达到13502台以上

【概要描述】



近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502台以上,桩车比不低于1:6,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桩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原文如下: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表2-1 “十四五”各县(市、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为加快推进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3〕3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运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公共停车场、商业体、居民小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安全可靠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进一步推广应用,保障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科学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区域交通密度、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等为导向,结合全市发展远景规划,统筹布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分类推进。遵循快慢互济、分类推进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充(换)电需求,综合考虑有序慢充和应急快充模式,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共和商业停车场以及居民小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打造车、桩、站、运营全产业链,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示范应用,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



 

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2025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公共充电桩不低于13502台,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实现公共充电桩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29个驿站和15个房车营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5个停车区和5个检测站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高速服务区快充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工程。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2024年、2025年,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7、1:6,城市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数的15%、25%。(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县乡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县乡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市、区)城区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道、“四好农村路”周边紧邻乡镇和乡村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村群众广场、乡村汽车站、乡镇公共停车场、乡镇办公场所等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13个县(市、区)全覆盖,平均每县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运发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示范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内部专用桩,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及职工使用电动车情况,最大限度满足充电需求。公交、客运、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充分发挥运城文化旅游大市的优势,做优做深文旅融合发展大文章,在各类景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4年底,实现公共充电桩39个A级景区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内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依据省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规划纲要和工作方案,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落实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和配套电价政策,大力推进黄河一号旅游公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工程。严格落实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服务区和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国省公路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山西公路局运城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高速公路全覆盖工程。结合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广泛覆盖、适度超前”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大功率充电、超级充电、移动充电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2024年底,实现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快充桩在每个服务区安装比例。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责任单位:山西交控晋南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换)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9.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运城市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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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502台以上,桩车比不低于1:6,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桩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原文如下: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表2-1 “十四五”各县(市、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为加快推进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3〕3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运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公共停车场、商业体、居民小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安全可靠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进一步推广应用,保障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科学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区域交通密度、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等为导向,结合全市发展远景规划,统筹布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分类推进。遵循快慢互济、分类推进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充(换)电需求,综合考虑有序慢充和应急快充模式,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共和商业停车场以及居民小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打造车、桩、站、运营全产业链,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示范应用,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

 

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2025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公共充电桩不低于13502台,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实现公共充电桩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29个驿站和15个房车营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5个停车区和5个检测站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高速服务区快充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工程。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2024年、2025年,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7、1:6,城市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数的15%、25%。(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县乡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县乡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市、区)城区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道、“四好农村路”周边紧邻乡镇和乡村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村群众广场、乡村汽车站、乡镇公共停车场、乡镇办公场所等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13个县(市、区)全覆盖,平均每县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运发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示范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内部专用桩,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及职工使用电动车情况,最大限度满足充电需求。公交、客运、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充分发挥运城文化旅游大市的优势,做优做深文旅融合发展大文章,在各类景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4年底,实现公共充电桩39个A级景区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内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依据省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规划纲要和工作方案,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落实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和配套电价政策,大力推进黄河一号旅游公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工程。严格落实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服务区和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国省公路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山西公路局运城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高速公路全覆盖工程。结合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广泛覆盖、适度超前”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大功率充电、超级充电、移动充电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2024年底,实现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快充桩在每个服务区安装比例。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责任单位:山西交控晋南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换)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9.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运城市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选择不少于10个居住小区开展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内部专桩“对外开放”计划。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将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实施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解决周边老旧小区充电用户充电难问题。从2024年开始,鼓励各县(市、区)每年选择部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内部专用桩进行对外开放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1.道路公共泊位“停车充电”计划。鼓励各县(市、区)在保障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路外公共泊位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专用车位,为电动汽车充电用户提供“停车充电”一体化便利服务。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选择1个城区的城市道路路外公用泊位开展电动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充(换)电新技术推广应用行动

 

12.“新能源+电动汽车”计划。逐步完善绿电交易体系,增加并规范电力交易品种,积极扩大光伏、风电、储能等新能源电力的使用。依托电力市场机制“大云物移智”技术,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参与全市电力需求侧响应和市场化虚拟电厂建设,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直控、可调,打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网之间的能源流、数据流、业务流,实现电动汽车充放电与新能源发电高效协同,形成促进绿电消纳、降低充电成本、提高电网调峰能力等多赢局面。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建设完成1个新能源+电动汽车(光伏+电动汽车、风电+电动汽车等)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光储充换”一体化计划。支持公交场站、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服务区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探索商业化运作新模式,积极推进“光储充换”一体场站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加大“光伏+”“储能+电动汽车”等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力提升新能源电力消纳能力,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清洁低碳实惠的充电体验。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建设完成1个“光储充换”一体化充(换)电站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山西交控集团运城高速公路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多场景共享换电计划。开展“储能+电动汽车”试点示范项目,支持新能源企业和特定车型企业开展换电业务,区分乘用车、物流车、重卡等类型,围绕矿场、园区、城市转运等场景,开展城市、企业、开发区试点示范,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电动化转型,探索特定专用车型的共享换电模式。完善新能源货车扩大市内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等绿色通行配套政策,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布局1个专用换电站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产业链拓展升级计划。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建设双向支撑促进,吸引充电桩生产、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整车制造、动力电池生产等上游企业在市内聚集。围绕市内现有充电网络,同新能源装备—风电光伏电场产业链耦合,发挥重点企业前瞻性技术布局,提升充电服务发展水平,支撑驱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充分激发市内电动汽车消费活力,基于市场存量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以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下游扩规促进整体发展。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产业链延伸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充(换)电智慧网络建设行动

 

16.落实省智能监管平台数据录入。积极推动与山西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企业信息管理、在线监控、状态查询、安全监测等功能,为政府监管、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运营、电动汽车客户和行业上下游企业使用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打造智慧充电“一张网”计划。落实智慧充(换)电“一张网”计划,鼓励个人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逐步接入,提高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水平,为充(换)电用户提供便捷实惠的充电体验,为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和用户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充(换)电用户获得电力提升行动

 

18.供电能力建设计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规划,优先保障黄河一号旅游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及乡村等基层偏远地区实现配电增容。现有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充电负荷需求,同时综合运用“光储充”、负荷控制等技术,保障小区内充电设施用电有序供应。从2024年开始,全市电网配套扩容满足每年充电桩的供电需求。(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优质用电服务计划。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且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关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的规定。落实运城市“十四五”“六最”营商环境建设规划要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现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能源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供电保障监管计划。在新建小区、老旧小区和农村配电网改造方案中,结合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将电力设施配电网规划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加强对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加强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能源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充(换)电行业全链条管理行动

 

21.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的统一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引导督促运营企业加强充电设施维护和服务能力提升。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变。推进将“油车占位”行为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提升消费者充电服务满意度。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和“星级场站”等评比活动,依法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强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设备准入管理。树立超前意识,严格执行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供电保障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管理单位在建设、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安全充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配套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凭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保障土地供应力度

 

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市县“多规合一”和城乡整体规划应考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应当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重卡等运营类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以及有明确需求的其他电动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提高充电保障能力。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将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充(换)电站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在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加大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探索盘活城区小块土地资源,增加供给渠道。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按照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政金融价格支持政策

 

积极对接争取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的专项补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研究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加快公用和专用设施的充(换)电建设,加大对“统建统服”“光储充换”一体化、多场景共享换电、产业链拓展升级等示范创新类设施支持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业投资意愿,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发挥好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的统筹协调作用,推进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要适时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及时研判和解决工作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发挥好协调保障作用,及时掌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定期督促工作进展。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负责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衔接,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合力推动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

 

(二)落实行业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强化督导考核

 

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任务,每月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并适时进行考核。

 

(四)实施滚动调整

 

建立滚动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及省的最新政策以及市内电动汽车实际保有量增长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五)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积极宣传发展电动汽车及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重要意义、发展成就、技术趋势,引导群众增强认同感,促进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本计划由市能源局负责解读。

 

附件:

1.运城市新增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表(2024-2025年)

 

2.运城市市内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表(2024-2025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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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新疆丨到2030年基本建成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   (1)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到2030年,全区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2)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对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   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传真或邮箱反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处。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2819333,2823713(传真)   邮箱:dlc@xjdrc.gov.cn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02号 邮编:830002   附件:   1.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及自治区党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快构建绿色高效、智慧便捷、融合开放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打造“疆电无限”品牌,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出行需求,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适度超前,以供促需。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总量规模、结构功能、建设空间等方面留有裕度,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电需求。   统筹兼顾,分类推进。结合区域发展特点、充(换)电需求,分区域、分场景,有序推进不同类型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油气氢电服”等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服务新能源汽车各场景应用。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考虑充电设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加油(气)站及大型公共停车场等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便利条件,加快布局充电设施。   政策支持,市场发力。优化完善政策激励措施,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积极培育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到2030年,全区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二、优化完善网络布局   (一)组织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按照“扩总量、优结构、补短板、提效能”的总体思路,结合国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指南》和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制定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并做好与电力、交通等体系的衔接融合。指导各地、州、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结合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或实施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稳步推进城际交通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加快补齐重点城市之间充电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有效满足新能源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充电网络。强化进出疆、城市边缘等关键节点充电网络连接能力,新(改)建及已建未交工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在提供充电基础服务100%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充电资源配置。2025年底前,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停车)区充电基础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密优化,农村公路沿线有效覆盖。(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三)持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市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它区域有序延伸。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2025年底前实现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到2030年逐步达到规定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集中式充换电站,谋划布局一批公共超充设施,提高设施的通用性和兼容性。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支持“油气氢电服”等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并做好防爆管理。着力打造10分钟充电圈,提供安全、便捷、普惠的充电服务。(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四)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大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持续提升新能源汽车占比。根据机关公务、公交、环卫、出租、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和社区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投放计划及运营安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的要求,及时在机关院所、公交首末站等区域布局完善充电服务网络。围绕短途、高频、重载场景,布局货运专用换电站。积极推广“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形成高效互补。(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五)逐步建成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   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结合农村人口出行特点,优先在县城、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在农村通往城市的主干道路沿线按需配置公共快充设施,满足紧急补电需求。推动以居民私用为主的慢充设施建设,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及充电需求,在符合乡(镇)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在农村公共区域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快充设施。对于确有需要的偏远地区,发挥乡村振兴帮扶单位及国有企业保障作用,通过自建或引入其他市场主体,合理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提供兜底充电服务。进一步优化农村居民私人充电桩报装条件,尽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三、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一)积极推动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推动纳入住宅设计和验收的强制条款,将新建小区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作为小区合格验收重要环节。在停车位、电力容量等资源紧张的小区,鼓励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服务,推广“临近车位共享”“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同时,在小区附近加强公共充电场站覆盖或共享,引导需求向外寻解。充分发挥基层社区、业主委员会等协调作用,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争取在部分典型社区、园区等实现充电设施的突破,形成典型经验。(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逐步落实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院所、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根据职工充电需求开展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单位通过自建或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等模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区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建立健全内部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制度,鼓励在闲暇时段向公众用户开放,进一步释放充电资源,提高充电设施利用效率。积极推动矿场开发企业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换电重卡的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三)加快推进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   加大旅游景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A级以上景区新投专用车辆满足100%电动化,既有车辆逐步提升新能源汽车占比。2025年底前,具备建设条件的A级以上景区实现充电设施的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设立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对于北疆极寒天气等造成开放时间较短的景区,要充分考虑配置一定比例的移动式充电设施,增强充电网络经济性和韧性。(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一)加快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深化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与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的数据贯通和信息共享。继续完善和拓展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的数据服务、运行分析和运营监管等功能应用,全力抓好信息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扩大充电基础设施接入规模,2024年实现区内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数据的全面接入,提高充电服务的便捷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贯通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新企办”APP为全区充电运营商提供无差别接入服务,真正做到一套数据全区共享。加快充电桩位手机信息共享APP开发,实现桩位公开共享、状态实时查询、价格公平公正、服务智能高效,着力解决群众“找桩难”问题,提升群众充电服务体验。(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着力提升运营商充电服务水平   积极培育充电服务运营先进企业,构建充电站“星级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星级站点评级结果,为新能源汽车车主选择充电站点提供参考,着力解决部分充电运营商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用户频繁投诉等问题,促进充电运营商提升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水平。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优化停车与充电的合理配置,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同时,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提高车位和充电设施利用效率。研究僵尸桩退出或升级盘活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五、做好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   (一)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建设   各地可在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或应用场景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县、示范乡镇、示
2024-05-09
深圳 | 2025年建成超60万个充电设施 深圳加速推动充电设施改造升级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按照“超充+快充+普充”模式,引导长期失效充电桩退出,推动交流充电桩智能有序改造,加快直流快充站大功率升级,加快车网双向互动推广。力争2024年建成超充站(功率480千瓦以上)不少于1000个。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与城际、城市群、都市圈充电网络有效衔接,到2025年建成综合能源补给站超60座、充电设施不少于60万个。   全文如下: 深府〔2024〕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深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更好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全面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促进先进设备生产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提升,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大幅提高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激发有潜能的消费。   到2025年,推动重点产业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率达到100%,工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0%以上,电力、水务、燃气、充电桩等城市基础设施设备实现新一轮升级,汽车、电子产品、家居等领域消费新优势快速塑造,累计拉动“投资+消费”超1800亿元,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中作出示范。   到2027年,持续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着力形成更新换代的内生动力和规模效应,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增长,提升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推动建设全球领先的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和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消费中心。   二、实施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动制造企业设备批量更新。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能源、医疗器械、汽车及零部件等领域加大技术改造投入,规模化更新老旧生产制造设备和配套动力设备。在生产核心环节更新迭代先进加工装备,加大高精度、高可靠性检测设备应用,推动企业生产制造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推动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出台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实施方案,完善数字化转型政策工具包。推动5G专网、人工智能、工业软件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全链条渗透,加强NC-Link协议(数控装备工业互联通讯协议)、北斗时空信息技术等推广应用。到2025年,打造20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5家5G示范工厂,重点产业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   (三)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化转型。支持集成电路、显示面板、电池、医药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应用新型制冷系统、节能照明系统、高效节能型空压机等。鼓励采用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加快废水、废气、固废等环保处理设备更新改造。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推动产业园区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光纤宽带网络、移动通信、无线局域网等基础设施,完善智慧化应用、智能安全监测等配套设施,强化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配套。系统运用绿色能源开发、综合能源系统建设、节能降碳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多种方式,2024年完成不少于100个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推动“老旧小散”数据中心升级改造。建立包含运营年限、能耗能效、占地面积等指标在内的评价体系,出台支持老旧数据中心升级改造专项政策。鼓励通过收购、并购等方式,采用集中部署、集中管理模式整合升级一批能效低、规模小、分布散的老旧数据中心。鼓励数据中心运营商部署内部能耗数据监测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实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六)推动老旧电厂改造。持续推进电网输配电设备智能化更新,推动高品质供电片区规划建设,加快老旧电能表替换、强弱电设备升级、电力线迁改和宽带载波全覆盖。推动有条件电厂开展节能降碳提效改造,更新锅炉、汽轮机等老旧设备和控制系统,加快推进妈湾电厂设备升级替换。持续推进架空高压线下地改造。开展低洼区地下供配电设施达标迁改和供电能力相对不足的城中村供用电安全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深圳供电局)   (七)改造充电基础设施。按照“超充+快充+普充”模式,引导长期失效充电桩退出,推动交流充电桩智能有序改造,加快直流快充站大功率升级,加快车网双向互动推广。力争2024年建成超充站(功率480千瓦以上)不少于1000个。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与城际、城市群、都市圈充电网络有效衔接,到2025年建成综合能源补给站超60座、充电设施不少于60万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深圳供电局)   (八)推动“储能+”融合发展。支持燃煤燃气电厂灵活配储,加快探索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含多功能智能杆)、工业园区等用户侧储能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供电局)   (九)推动分布式光伏全面应用。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和物流园区、企业厂房、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其他适宜场地,加快光伏项目建设。大力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加快实施光储充一体化改造。到2025年新增分布式光伏15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设局、深圳供电局)   (十)提升自来水厂供水能力。加快推进南山水厂等升级改造,大幅提高既有自来水厂供水能力,提升水质标准和稳定性,有序停役建设年代较早、工艺落后、保障率不高的水厂。到2025年,完成自来水厂扩建及升级改造11座,新增深度处理能力548万立方米/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一)推动水质净化厂下地改造。加快推进滨河、南山等水质净化厂改扩建和水头等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扩大下地改造规模。加快布吉、葵涌等水质净化厂中控系统、鼓风机、提升泵等设备更新。到2025年完成水质净化厂下地改造30万吨/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前海管理局)   (十二)升级水务配套基础设施。推动水利工程机电及金属结构、安全监测、水文水质、巡逻船(车)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全市病险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实施老化管道、配水管网、泵机泵房等配套基础设施更新,持续开展居民小区“最后一公里”供水设施提标改造。到2025年,更新市政供水管网不少于120公里,完成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不少于800个,更新水表超120万只。(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十三)推动燃气终端智能化换新。支持工业园区分批更新替换智能燃气表远传终端、电磁阀,升级流量过载自动切断等燃气智慧管理功能。(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燃气集团)   (十四)推动天然气管线迁改及海上油气田升级。建成白石岭片区大鹏LNG管线迁改工程,实施西丽训考场周边大鹏LNG管道迁改。优化雪铁龙调压站供气能力。加快老旧城市燃气管道更换。实施中海油南海东部油田生产资本化,支持在生产油气田新增开发井、措施井改造以及平台设备、油轮升级改造等。(责任单位:南山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中海油广东大鹏LNG公司、中海油深圳分公司)   (十五)更新特种设备。全面开展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大修,加大物业维修资金对老旧电梯改造维修的保障力度。推进安全性能不合规且无改造价值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更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局)   (十六)更新建筑设施设备。支持建筑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及其他设施设备更新,鼓励使用高能效的系统及设备。推动高污染、高耗能、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更新,鼓励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结合口岸改造,支持口岸建筑更新完善机电、信息化设施设备,消除口岸安全隐患,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口岸办)   (十七)提升城市生命线工程环境风险感知能力。加快地下管网、桥梁、隧道、水体、边坡等城市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升级。推动窨井盖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在数字城管系统中建立全市窨井盖信息数据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实施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十八)推进轨道交通设备更新。支持开展地铁一、二期线路地铁车辆、轨道、信号等15类设备以及一、二期综合交通枢纽中监控系统、环控系统等7类设备更新改造。到2025年完成3号线信号系统改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深圳地铁集团)   (十九)推进道路交通用车电动化升级。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推动提高新能源汽车社会化维修服务能力。推动巡游出租车更新换代。到2025年,完成更新替代巡游出租车不少于1.4万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十)推进环卫物流车辆清洁能源替代。2024年全面完成生活垃圾转运车辆清洁能源替代。推动深圳港内拖车清洁能源替代,2024年更新清洁能源拖车不少于250台。推进机场场内用车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完成购置不少于100辆。“绿色物流区”逐步禁行燃油轻卡,推广应用无人小车,到2025年完成置换新能源物流车不少于5万辆。(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局)   (二十一)推进港口及近岸设施设备改造。加快改造港区岸桥、场桥、照明系统等设施设备,推动近岸海域使用纯电动拖轮。推动深圳港升级码头生产系统,加快码头卡车、牵引车等更新,开展港区车路协同测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   (二十二)推进智慧交通基础设施升级。支持摄像头、智能交通信号灯、边缘计算、通信模块等车路协同智能硬件升级换代。鼓励无人机及低空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及购置,重点支持公共无人机测试场、低空物流起降场(柜)以及配套的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配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交警局)   (二十三)推进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改造更新并确保安全。鼓励置换换电电动自行车车型,支持在城中村、社区入口集中安装充电柜和换电柜,禁止非法电动自行车接入使用。到2025年在物流配送等商用场景全面推广统一换电模式,开展本质安全型电池应用试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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