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 | 到2025年底充电桩达到13502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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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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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近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502台以上,桩车比不低于1:6,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桩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原文如下: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表2-1 “十四五”各县(市、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为加快推进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3〕3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运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公共停车场、商业体、居民小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安全可靠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进一步推广应用,保障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科学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区域交通密度、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等为导向,结合全市发展远景规划,统筹布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分类推进。遵循快慢互济、分类推进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充(换)电需求,综合考虑有序慢充和应急快充模式,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共和商业停车场以及居民小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打造车、桩、站、运营全产业链,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示范应用,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
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2025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公共充电桩不低于13502台,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实现公共充电桩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29个驿站和15个房车营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5个停车区和5个检测站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高速服务区快充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工程。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2024年、2025年,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7、1:6,城市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数的15%、25%。(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县乡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县乡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市、区)城区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道、“四好农村路”周边紧邻乡镇和乡村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村群众广场、乡村汽车站、乡镇公共停车场、乡镇办公场所等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13个县(市、区)全覆盖,平均每县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运发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示范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内部专用桩,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及职工使用电动车情况,最大限度满足充电需求。公交、客运、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充分发挥运城文化旅游大市的优势,做优做深文旅融合发展大文章,在各类景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4年底,实现公共充电桩39个A级景区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内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依据省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规划纲要和工作方案,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落实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和配套电价政策,大力推进黄河一号旅游公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工程。严格落实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服务区和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国省公路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山西公路局运城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高速公路全覆盖工程。结合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广泛覆盖、适度超前”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大功率充电、超级充电、移动充电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2024年底,实现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快充桩在每个服务区安装比例。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责任单位:山西交控晋南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换)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9.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运城市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
运城 | 到2025年底充电桩达到13502台以上
【概要描述】
近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502台以上,桩车比不低于1:6,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桩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原文如下: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表2-1 “十四五”各县(市、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为加快推进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3〕3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运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公共停车场、商业体、居民小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安全可靠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进一步推广应用,保障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科学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区域交通密度、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等为导向,结合全市发展远景规划,统筹布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分类推进。遵循快慢互济、分类推进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充(换)电需求,综合考虑有序慢充和应急快充模式,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共和商业停车场以及居民小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打造车、桩、站、运营全产业链,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示范应用,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
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2025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公共充电桩不低于13502台,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实现公共充电桩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29个驿站和15个房车营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5个停车区和5个检测站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高速服务区快充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工程。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2024年、2025年,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7、1:6,城市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数的15%、25%。(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县乡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县乡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市、区)城区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道、“四好农村路”周边紧邻乡镇和乡村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村群众广场、乡村汽车站、乡镇公共停车场、乡镇办公场所等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13个县(市、区)全覆盖,平均每县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运发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示范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内部专用桩,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及职工使用电动车情况,最大限度满足充电需求。公交、客运、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充分发挥运城文化旅游大市的优势,做优做深文旅融合发展大文章,在各类景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4年底,实现公共充电桩39个A级景区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内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依据省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规划纲要和工作方案,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落实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和配套电价政策,大力推进黄河一号旅游公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工程。严格落实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服务区和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国省公路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山西公路局运城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高速公路全覆盖工程。结合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广泛覆盖、适度超前”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大功率充电、超级充电、移动充电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2024年底,实现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快充桩在每个服务区安装比例。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责任单位:山西交控晋南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换)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9.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运城市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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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502台以上,桩车比不低于1:6,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桩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原文如下: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表2-1 “十四五”各县(市、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为加快推进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3〕3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运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公共停车场、商业体、居民小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安全可靠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进一步推广应用,保障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科学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区域交通密度、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等为导向,结合全市发展远景规划,统筹布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分类推进。遵循快慢互济、分类推进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充(换)电需求,综合考虑有序慢充和应急快充模式,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共和商业停车场以及居民小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打造车、桩、站、运营全产业链,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示范应用,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
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2025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公共充电桩不低于13502台,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实现公共充电桩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29个驿站和15个房车营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5个停车区和5个检测站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高速服务区快充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工程。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2024年、2025年,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7、1:6,城市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数的15%、25%。(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县乡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县乡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市、区)城区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道、“四好农村路”周边紧邻乡镇和乡村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村群众广场、乡村汽车站、乡镇公共停车场、乡镇办公场所等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13个县(市、区)全覆盖,平均每县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运发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示范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内部专用桩,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及职工使用电动车情况,最大限度满足充电需求。公交、客运、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充分发挥运城文化旅游大市的优势,做优做深文旅融合发展大文章,在各类景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4年底,实现公共充电桩39个A级景区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内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依据省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规划纲要和工作方案,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落实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和配套电价政策,大力推进黄河一号旅游公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工程。严格落实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服务区和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国省公路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山西公路局运城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高速公路全覆盖工程。结合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广泛覆盖、适度超前”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大功率充电、超级充电、移动充电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2024年底,实现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快充桩在每个服务区安装比例。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责任单位:山西交控晋南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换)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9.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运城市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选择不少于10个居住小区开展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内部专桩“对外开放”计划。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将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实施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解决周边老旧小区充电用户充电难问题。从2024年开始,鼓励各县(市、区)每年选择部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内部专用桩进行对外开放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1.道路公共泊位“停车充电”计划。鼓励各县(市、区)在保障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路外公共泊位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专用车位,为电动汽车充电用户提供“停车充电”一体化便利服务。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选择1个城区的城市道路路外公用泊位开展电动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充(换)电新技术推广应用行动
12.“新能源+电动汽车”计划。逐步完善绿电交易体系,增加并规范电力交易品种,积极扩大光伏、风电、储能等新能源电力的使用。依托电力市场机制“大云物移智”技术,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参与全市电力需求侧响应和市场化虚拟电厂建设,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直控、可调,打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网之间的能源流、数据流、业务流,实现电动汽车充放电与新能源发电高效协同,形成促进绿电消纳、降低充电成本、提高电网调峰能力等多赢局面。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建设完成1个新能源+电动汽车(光伏+电动汽车、风电+电动汽车等)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光储充换”一体化计划。支持公交场站、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服务区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探索商业化运作新模式,积极推进“光储充换”一体场站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加大“光伏+”“储能+电动汽车”等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力提升新能源电力消纳能力,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清洁低碳实惠的充电体验。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建设完成1个“光储充换”一体化充(换)电站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山西交控集团运城高速公路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多场景共享换电计划。开展“储能+电动汽车”试点示范项目,支持新能源企业和特定车型企业开展换电业务,区分乘用车、物流车、重卡等类型,围绕矿场、园区、城市转运等场景,开展城市、企业、开发区试点示范,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电动化转型,探索特定专用车型的共享换电模式。完善新能源货车扩大市内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等绿色通行配套政策,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布局1个专用换电站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产业链拓展升级计划。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建设双向支撑促进,吸引充电桩生产、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整车制造、动力电池生产等上游企业在市内聚集。围绕市内现有充电网络,同新能源装备—风电光伏电场产业链耦合,发挥重点企业前瞻性技术布局,提升充电服务发展水平,支撑驱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充分激发市内电动汽车消费活力,基于市场存量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以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下游扩规促进整体发展。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产业链延伸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充(换)电智慧网络建设行动
16.落实省智能监管平台数据录入。积极推动与山西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企业信息管理、在线监控、状态查询、安全监测等功能,为政府监管、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运营、电动汽车客户和行业上下游企业使用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打造智慧充电“一张网”计划。落实智慧充(换)电“一张网”计划,鼓励个人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逐步接入,提高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水平,为充(换)电用户提供便捷实惠的充电体验,为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和用户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充(换)电用户获得电力提升行动
18.供电能力建设计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规划,优先保障黄河一号旅游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及乡村等基层偏远地区实现配电增容。现有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充电负荷需求,同时综合运用“光储充”、负荷控制等技术,保障小区内充电设施用电有序供应。从2024年开始,全市电网配套扩容满足每年充电桩的供电需求。(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优质用电服务计划。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且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关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的规定。落实运城市“十四五”“六最”营商环境建设规划要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现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能源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供电保障监管计划。在新建小区、老旧小区和农村配电网改造方案中,结合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将电力设施配电网规划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加强对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加强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能源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充(换)电行业全链条管理行动
21.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的统一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引导督促运营企业加强充电设施维护和服务能力提升。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变。推进将“油车占位”行为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提升消费者充电服务满意度。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和“星级场站”等评比活动,依法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强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设备准入管理。树立超前意识,严格执行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供电保障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管理单位在建设、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安全充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配套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凭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保障土地供应力度
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市县“多规合一”和城乡整体规划应考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应当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重卡等运营类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以及有明确需求的其他电动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提高充电保障能力。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将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充(换)电站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在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加大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探索盘活城区小块土地资源,增加供给渠道。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按照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政金融价格支持政策
积极对接争取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的专项补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研究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加快公用和专用设施的充(换)电建设,加大对“统建统服”“光储充换”一体化、多场景共享换电、产业链拓展升级等示范创新类设施支持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业投资意愿,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发挥好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的统筹协调作用,推进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要适时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及时研判和解决工作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发挥好协调保障作用,及时掌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定期督促工作进展。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负责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衔接,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合力推动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
(二)落实行业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强化督导考核
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任务,每月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并适时进行考核。
(四)实施滚动调整
建立滚动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及省的最新政策以及市内电动汽车实际保有量增长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五)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积极宣传发展电动汽车及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重要意义、发展成就、技术趋势,引导群众增强认同感,促进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本计划由市能源局负责解读。
附件:
1.运城市新增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表(2024-2025年)
2.运城市市内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表(2024-2025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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