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 简化充换电设施审批手续 六大新举措发布
- 分类: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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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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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3月26日,安徽省汽车办联合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6家省直单位,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和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敲定了六大新举措:
举措一
线上轻松备案
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各级各部门不得设置项目单位须在本地注册等有违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备案前置条件。
举措二
取消个人安装非运营设施备案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以及在居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既有停车泊位,安装非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举措三
简化多场景审批流程
1.在既有停车位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2.在已出让建设用地产权红线内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在既有加油(气、氢)站、燃气供配站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需严格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查,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5.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
举措四
建立联合审批服务窗口
各市、县(区)要在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对备案后还需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报建审批的项目,应实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举措五
强化用电保障
1.个人在居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属供电企业直接供电区域的,直接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2.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备案和必要的建设审批程序后,原地址已有用电主体的以原有用电主体名义向项目属地供电企业提交增容申请,原地址无用电主体的,项目单位直接向属地供电企业提交用电申请。
3.供电企业收到报装申请后,应当主动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用电申请资料,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受理。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完成供电方案答复;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供电企业应当将高速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满足高速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电力需求。5.供电企业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举措六
明确六类场景建设流程
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居住区“统建统管”、既有停车位、加油(气、氢)站、已出让建设用地产权红线内、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等六类场景下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流程。
安徽 | 简化充换电设施审批手续 六大新举措发布
【概要描述】
3月26日,安徽省汽车办联合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6家省直单位,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和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敲定了六大新举措:
举措一
线上轻松备案
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各级各部门不得设置项目单位须在本地注册等有违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备案前置条件。
举措二
取消个人安装非运营设施备案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以及在居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既有停车泊位,安装非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举措三
简化多场景审批流程
1.在既有停车位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2.在已出让建设用地产权红线内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在既有加油(气、氢)站、燃气供配站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需严格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查,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5.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
举措四
建立联合审批服务窗口
各市、县(区)要在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对备案后还需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报建审批的项目,应实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举措五
强化用电保障
1.个人在居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属供电企业直接供电区域的,直接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2.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备案和必要的建设审批程序后,原地址已有用电主体的以原有用电主体名义向项目属地供电企业提交增容申请,原地址无用电主体的,项目单位直接向属地供电企业提交用电申请。
3.供电企业收到报装申请后,应当主动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用电申请资料,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受理。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完成供电方案答复;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供电企业应当将高速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满足高速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电力需求。5.供电企业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举措六
明确六类场景建设流程
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居住区“统建统管”、既有停车位、加油(气、氢)站、已出让建设用地产权红线内、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等六类场景下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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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安徽省汽车办联合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6家省直单位,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和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敲定了六大新举措:
举措一
线上轻松备案
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各级各部门不得设置项目单位须在本地注册等有违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备案前置条件。
举措二
取消个人安装非运营设施备案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以及在居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既有停车泊位,安装非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举措三
简化多场景审批流程
1.在既有停车位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2.在已出让建设用地产权红线内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在既有加油(气、氢)站、燃气供配站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需严格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查,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5.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
举措四
建立联合审批服务窗口
各市、县(区)要在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对备案后还需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报建审批的项目,应实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举措五
强化用电保障
1.个人在居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属供电企业直接供电区域的,直接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2.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备案和必要的建设审批程序后,原地址已有用电主体的以原有用电主体名义向项目属地供电企业提交增容申请,原地址无用电主体的,项目单位直接向属地供电企业提交用电申请。
3.供电企业收到报装申请后,应当主动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用电申请资料,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受理。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完成供电方案答复;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供电企业应当将高速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满足高速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电力需求。5.供电企业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举措六
明确六类场景建设流程
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居住区“统建统管”、既有停车位、加油(气、氢)站、已出让建设用地产权红线内、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等六类场景下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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