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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山东 | 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 分类:行业政策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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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蒙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蒙政字〔202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动省、市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落实落地,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双碳”战略目标,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引领,坚持政策统筹、多方聚力,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健全服务网络,挖掘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潜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求,为建设美丽富强幸福新蒙阴提供绿色动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4年年底,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20%以上,达到7000辆;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410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00台以上;在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的基础上,农村电网、路网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新能源汽车消费稳步增长,服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
 

到2025年年底,全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0000辆;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550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50台以上,充电设施向重点村延伸,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村电网、路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新能源汽车消费持续增长,服务监管体系持续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能力
 

1.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以城区为实施主体,按照“加密布局扩总量、快充为主优结构、延伸乡镇补短板”的原则,科学测算新能源汽车发展规模和公共领域充电需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全县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年均分别增长30%和40%。到2025年,城区公共快充桩比例达到70%以上,乡镇公共充电站逐步向重点村扩面。(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区,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乡镇街区落实,分工中不再具体体现)
 

2.加快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战略合作,按照市场化运作、项目化推进、信息化管理原则,合力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在国省道沿线城乡客运站点、服务站、驿站、停车点、加油站等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全部为快充桩。新建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大中型社会公共停车场、文化旅游场所停车场,建有快充桩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县内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按需配建充电设施,4A级以上景区应当合理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按需配置快充桩。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公共停车位总数15%的比例加快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错时开放共享。(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文旅局、县文旅发展中心、县公路中心、县供电公司)
 

3.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停车位直接配建充电桩比例2024年不低于停车位35%、2025年不低于停车位40%。推广“无证明”极简报装模式,提升群众办电便利度。对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且由电网企业直供的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按照“单户报装、一次建设”的原则,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设置集中表箱,电网企业建设表箱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功率不超过7千瓦。对供电、消防等暂不具备条件的,优先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具备运营或维护资质的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建管并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对暂无安装条件的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齐充电、供电设施短板,统筹场地条件、供电能力、消防要求等实际情况,“一区一策”制定改造方案,满足居民充电基础设施报装需求。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因地制宜建立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
 

4.增强农村电网支撑保障能力。统筹衔接乡村级充电网络和输配电网建设,改造提升农村配电网,综合考虑国省干道沿线乡镇和交通枢纽等区域高压、大功率充电服务需求,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地区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现有供电设施供电能力,补齐配电网发展短板,加快大电网延伸覆盖,合理预留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接入条件,保障安全可靠接入,提高农村电网支撑保障能力。2024-2025年,新建公共充电站配套配电变压器容量年均增长16%,合计新增3000千伏安;居民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容量合计新增3500千伏安。(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供电公司)
 

5.提升充电基础设施综合运维水平。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用,更好满足电动汽车找桩充电等使用需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依托平台数据支撑,健全运维服务体系,下沉运维服务网络,加强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大数据中心、县供电公司)
 

(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突破发展
 

1.培植形成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依托专用车生产比较优势,推动锣响汽车混合动力半挂车项目投产达效,谋划发展新能源专用车、换电重卡项目,借势进一步拓展产业链条,招引强链、补链项目,营造特色产业生态,实现专用车行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2.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依托济临协作区、环邦软磁产业园等载体,招引智能传感器、智能网联、智能座舱等领域中高端电力电子研发生产企业,推进实施新华威电容材料、思迈尔新能源混动系统、新型金属材料研发与制备等项目。深耕配套产品领域,支持环邦电子、环贸机器人做大做强,加快建设环邦电子高性能软磁材料项目,争取年产35000吨汽车配件生产精加工、瑞钰机械制造、鸿田机械精加工、锣响汽车年产100万套专用车新国标车桥和空气悬挂项目建成投产,打造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基地。(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发改局)
 

3.培育发展充电基础设施产业。招引充电基础设施制造头部企业和高技术合作项目,建设充电桩生产、组装项目,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骨干企业与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深化对接合作,拓展多元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工信局、县发改局)
 

(三)全面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
 

1.加大新能源汽车促销力度。坚持省市县协同,结合市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工作方案,制定我县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工作方案,每年举办不少于6场促消费活动,其中下乡展销不少于3场;将每年10月确定为“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月”,集中组织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开展新品展示、集体团购、让利促销、旧车置换等活动,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持续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支持有条件的新能源经销商对农村居民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提供以旧换新奖励。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牵头单位:县商务发展中心、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人民银行、原银保监局)
 

2.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大我县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新能源汽车使用推广力度,对使用财政资金配备更新的公务车辆,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大力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用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换末端运输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新采购的轻型环卫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在营运燃油出租车需换购车辆时,按规定优先选择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牵头单位:县机关服务中心、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卫健局)
 

3.积极培育新能源二手车市场。培育新能源二手车经销市场。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培育新能源二手车专业交易市场和限额以上新能源二手车经销企业。对从事新能源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新能源二手车的,及时为已备案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县商务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
 

(四)加力推动农村路网建设提档升级

 

1.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统筹政府债券资金、各级财政资金等,深入实施“四好农村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推动农村单车道公路拓宽升级改造,年均新改建农村公路80公里,到2025年我县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70%,县域内全部中心村(社区)、80%以上行政村实现至少一条6米宽以上公路通达,农村公路通达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2.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安全发展。强化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村道安保工程建设,年均推进建设100公里。加快实施存量危桥改造,到2025年,全面消除危桥。组织实施旅游班线等危险路段和事故易发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桥梁隧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确保道路、桥梁通行安全,保障农村公路网安全畅通。(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3.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增强农村公路路面监测能力,强化数据决策分析应用,科学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2024年底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比例达到60%左右,2025年基本实现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全覆盖。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维护,利用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重点实施改造次、差等级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年均实施路面状况改造工程200公里,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五)全面提升市场服务和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水平
 

1.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流通体系。支持汽车流通企业创新销售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直营+经销”等,不断优化汽车流通体系,鼓励大型汽车流通企业在我县设立体验店、交付中心、全功能4S店。鼓励新能源汽车流通企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鼓励新能源汽车第三方售后服务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服务下乡,以自建、联营等形式,在全县各乡镇加快布局售后服务站,不断优化我县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商务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2.健全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加强充电设施及站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完善定期巡检记录及安全档案,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

山东 | 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概要描述】


蒙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蒙政字〔202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动省、市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落实落地,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双碳”战略目标,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引领,坚持政策统筹、多方聚力,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健全服务网络,挖掘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潜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求,为建设美丽富强幸福新蒙阴提供绿色动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4年年底,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20%以上,达到7000辆;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410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00台以上;在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的基础上,农村电网、路网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新能源汽车消费稳步增长,服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
 

到2025年年底,全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0000辆;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550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50台以上,充电设施向重点村延伸,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村电网、路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新能源汽车消费持续增长,服务监管体系持续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能力
 

1.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以城区为实施主体,按照“加密布局扩总量、快充为主优结构、延伸乡镇补短板”的原则,科学测算新能源汽车发展规模和公共领域充电需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全县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年均分别增长30%和40%。到2025年,城区公共快充桩比例达到70%以上,乡镇公共充电站逐步向重点村扩面。(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区,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乡镇街区落实,分工中不再具体体现)
 

2.加快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战略合作,按照市场化运作、项目化推进、信息化管理原则,合力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在国省道沿线城乡客运站点、服务站、驿站、停车点、加油站等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全部为快充桩。新建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大中型社会公共停车场、文化旅游场所停车场,建有快充桩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县内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按需配建充电设施,4A级以上景区应当合理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按需配置快充桩。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公共停车位总数15%的比例加快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错时开放共享。(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文旅局、县文旅发展中心、县公路中心、县供电公司)
 

3.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停车位直接配建充电桩比例2024年不低于停车位35%、2025年不低于停车位40%。推广“无证明”极简报装模式,提升群众办电便利度。对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且由电网企业直供的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按照“单户报装、一次建设”的原则,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设置集中表箱,电网企业建设表箱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功率不超过7千瓦。对供电、消防等暂不具备条件的,优先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具备运营或维护资质的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建管并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对暂无安装条件的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齐充电、供电设施短板,统筹场地条件、供电能力、消防要求等实际情况,“一区一策”制定改造方案,满足居民充电基础设施报装需求。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因地制宜建立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
 

4.增强农村电网支撑保障能力。统筹衔接乡村级充电网络和输配电网建设,改造提升农村配电网,综合考虑国省干道沿线乡镇和交通枢纽等区域高压、大功率充电服务需求,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地区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现有供电设施供电能力,补齐配电网发展短板,加快大电网延伸覆盖,合理预留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接入条件,保障安全可靠接入,提高农村电网支撑保障能力。2024-2025年,新建公共充电站配套配电变压器容量年均增长16%,合计新增3000千伏安;居民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容量合计新增3500千伏安。(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供电公司)
 

5.提升充电基础设施综合运维水平。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用,更好满足电动汽车找桩充电等使用需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依托平台数据支撑,健全运维服务体系,下沉运维服务网络,加强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大数据中心、县供电公司)
 

(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突破发展
 

1.培植形成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依托专用车生产比较优势,推动锣响汽车混合动力半挂车项目投产达效,谋划发展新能源专用车、换电重卡项目,借势进一步拓展产业链条,招引强链、补链项目,营造特色产业生态,实现专用车行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2.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依托济临协作区、环邦软磁产业园等载体,招引智能传感器、智能网联、智能座舱等领域中高端电力电子研发生产企业,推进实施新华威电容材料、思迈尔新能源混动系统、新型金属材料研发与制备等项目。深耕配套产品领域,支持环邦电子、环贸机器人做大做强,加快建设环邦电子高性能软磁材料项目,争取年产35000吨汽车配件生产精加工、瑞钰机械制造、鸿田机械精加工、锣响汽车年产100万套专用车新国标车桥和空气悬挂项目建成投产,打造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基地。(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发改局)
 

3.培育发展充电基础设施产业。招引充电基础设施制造头部企业和高技术合作项目,建设充电桩生产、组装项目,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骨干企业与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深化对接合作,拓展多元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工信局、县发改局)
 

(三)全面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
 

1.加大新能源汽车促销力度。坚持省市县协同,结合市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工作方案,制定我县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工作方案,每年举办不少于6场促消费活动,其中下乡展销不少于3场;将每年10月确定为“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月”,集中组织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开展新品展示、集体团购、让利促销、旧车置换等活动,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持续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支持有条件的新能源经销商对农村居民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提供以旧换新奖励。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牵头单位:县商务发展中心、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人民银行、原银保监局)
 

2.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大我县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新能源汽车使用推广力度,对使用财政资金配备更新的公务车辆,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大力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用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换末端运输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新采购的轻型环卫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在营运燃油出租车需换购车辆时,按规定优先选择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牵头单位:县机关服务中心、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卫健局)
 

3.积极培育新能源二手车市场。培育新能源二手车经销市场。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培育新能源二手车专业交易市场和限额以上新能源二手车经销企业。对从事新能源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新能源二手车的,及时为已备案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县商务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
 

(四)加力推动农村路网建设提档升级

 

1.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统筹政府债券资金、各级财政资金等,深入实施“四好农村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推动农村单车道公路拓宽升级改造,年均新改建农村公路80公里,到2025年我县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70%,县域内全部中心村(社区)、80%以上行政村实现至少一条6米宽以上公路通达,农村公路通达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2.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安全发展。强化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村道安保工程建设,年均推进建设100公里。加快实施存量危桥改造,到2025年,全面消除危桥。组织实施旅游班线等危险路段和事故易发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桥梁隧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确保道路、桥梁通行安全,保障农村公路网安全畅通。(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3.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增强农村公路路面监测能力,强化数据决策分析应用,科学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2024年底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比例达到60%左右,2025年基本实现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全覆盖。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维护,利用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重点实施改造次、差等级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年均实施路面状况改造工程200公里,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五)全面提升市场服务和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水平
 

1.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流通体系。支持汽车流通企业创新销售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直营+经销”等,不断优化汽车流通体系,鼓励大型汽车流通企业在我县设立体验店、交付中心、全功能4S店。鼓励新能源汽车流通企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鼓励新能源汽车第三方售后服务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服务下乡,以自建、联营等形式,在全县各乡镇加快布局售后服务站,不断优化我县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商务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2.健全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加强充电设施及站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完善定期巡检记录及安全档案,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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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蒙政字〔202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阴县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和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动省、市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落实落地,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双碳”战略目标,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引领,坚持政策统筹、多方聚力,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健全服务网络,挖掘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潜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求,为建设美丽富强幸福新蒙阴提供绿色动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4年年底,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20%以上,达到7000辆;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410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00台以上;在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的基础上,农村电网、路网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新能源汽车消费稳步增长,服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
 

到2025年年底,全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0000辆;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550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50台以上,充电设施向重点村延伸,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村电网、路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新能源汽车消费持续增长,服务监管体系持续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能力
 

1.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以城区为实施主体,按照“加密布局扩总量、快充为主优结构、延伸乡镇补短板”的原则,科学测算新能源汽车发展规模和公共领域充电需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全县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年均分别增长30%和40%。到2025年,城区公共快充桩比例达到70%以上,乡镇公共充电站逐步向重点村扩面。(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区,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乡镇街区落实,分工中不再具体体现)
 

2.加快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战略合作,按照市场化运作、项目化推进、信息化管理原则,合力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在国省道沿线城乡客运站点、服务站、驿站、停车点、加油站等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全部为快充桩。新建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大中型社会公共停车场、文化旅游场所停车场,建有快充桩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县内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按需配建充电设施,4A级以上景区应当合理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按需配置快充桩。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公共停车位总数15%的比例加快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错时开放共享。(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文旅局、县文旅发展中心、县公路中心、县供电公司)
 

3.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停车位直接配建充电桩比例2024年不低于停车位35%、2025年不低于停车位40%。推广“无证明”极简报装模式,提升群众办电便利度。对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且由电网企业直供的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按照“单户报装、一次建设”的原则,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设置集中表箱,电网企业建设表箱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功率不超过7千瓦。对供电、消防等暂不具备条件的,优先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具备运营或维护资质的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建管并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对暂无安装条件的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齐充电、供电设施短板,统筹场地条件、供电能力、消防要求等实际情况,“一区一策”制定改造方案,满足居民充电基础设施报装需求。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因地制宜建立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
 

4.增强农村电网支撑保障能力。统筹衔接乡村级充电网络和输配电网建设,改造提升农村配电网,综合考虑国省干道沿线乡镇和交通枢纽等区域高压、大功率充电服务需求,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地区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现有供电设施供电能力,补齐配电网发展短板,加快大电网延伸覆盖,合理预留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接入条件,保障安全可靠接入,提高农村电网支撑保障能力。2024-2025年,新建公共充电站配套配电变压器容量年均增长16%,合计新增3000千伏安;居民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容量合计新增3500千伏安。(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供电公司)
 

5.提升充电基础设施综合运维水平。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用,更好满足电动汽车找桩充电等使用需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依托平台数据支撑,健全运维服务体系,下沉运维服务网络,加强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大数据中心、县供电公司)
 

(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突破发展
 

1.培植形成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依托专用车生产比较优势,推动锣响汽车混合动力半挂车项目投产达效,谋划发展新能源专用车、换电重卡项目,借势进一步拓展产业链条,招引强链、补链项目,营造特色产业生态,实现专用车行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2.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依托济临协作区、环邦软磁产业园等载体,招引智能传感器、智能网联、智能座舱等领域中高端电力电子研发生产企业,推进实施新华威电容材料、思迈尔新能源混动系统、新型金属材料研发与制备等项目。深耕配套产品领域,支持环邦电子、环贸机器人做大做强,加快建设环邦电子高性能软磁材料项目,争取年产35000吨汽车配件生产精加工、瑞钰机械制造、鸿田机械精加工、锣响汽车年产100万套专用车新国标车桥和空气悬挂项目建成投产,打造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基地。(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发改局)
 

3.培育发展充电基础设施产业。招引充电基础设施制造头部企业和高技术合作项目,建设充电桩生产、组装项目,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骨干企业与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深化对接合作,拓展多元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工信局、县发改局)
 

(三)全面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
 

1.加大新能源汽车促销力度。坚持省市县协同,结合市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工作方案,制定我县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工作方案,每年举办不少于6场促消费活动,其中下乡展销不少于3场;将每年10月确定为“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月”,集中组织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开展新品展示、集体团购、让利促销、旧车置换等活动,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持续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支持有条件的新能源经销商对农村居民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提供以旧换新奖励。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牵头单位:县商务发展中心、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人民银行、原银保监局)
 

2.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大我县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新能源汽车使用推广力度,对使用财政资金配备更新的公务车辆,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大力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用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换末端运输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新采购的轻型环卫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在营运燃油出租车需换购车辆时,按规定优先选择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牵头单位:县机关服务中心、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卫健局)
 

3.积极培育新能源二手车市场。培育新能源二手车经销市场。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培育新能源二手车专业交易市场和限额以上新能源二手车经销企业。对从事新能源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新能源二手车的,及时为已备案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县商务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
 

(四)加力推动农村路网建设提档升级

 

1.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统筹政府债券资金、各级财政资金等,深入实施“四好农村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推动农村单车道公路拓宽升级改造,年均新改建农村公路80公里,到2025年我县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70%,县域内全部中心村(社区)、80%以上行政村实现至少一条6米宽以上公路通达,农村公路通达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2.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安全发展。强化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村道安保工程建设,年均推进建设100公里。加快实施存量危桥改造,到2025年,全面消除危桥。组织实施旅游班线等危险路段和事故易发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桥梁隧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确保道路、桥梁通行安全,保障农村公路网安全畅通。(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3.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增强农村公路路面监测能力,强化数据决策分析应用,科学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2024年底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比例达到60%左右,2025年基本实现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全覆盖。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维护,利用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重点实施改造次、差等级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年均实施路面状况改造工程200公里,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五)全面提升市场服务和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水平
 

1.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流通体系。支持汽车流通企业创新销售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直营+经销”等,不断优化汽车流通体系,鼓励大型汽车流通企业在我县设立体验店、交付中心、全功能4S店。鼓励新能源汽车流通企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鼓励新能源汽车第三方售后服务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服务下乡,以自建、联营等形式,在全县各乡镇加快布局售后服务站,不断优化我县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商务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2.健全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加强充电设施及站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完善定期巡检记录及安全档案,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充电设施个人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将充电设施安全纳入属地和安装场所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范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排查消除隐患。(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应急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商务发展中心、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
 

三、配套政策支持
 

(一)严格落实各类财税优惠政策。

 

①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②落实对生产研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可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③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及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积极帮助争取上级资金,县级相关资金优先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二)发挥资金撬动引导作用。加强基础设施领域政策研究,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用好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等资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运营机构,依法依规拓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策划、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加快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争取更多上级激励性资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民银行、原银保监局)
 

(三)综合降低新能源汽车充用成本。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价格政策,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落实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外,落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确定的其他峰谷各时段价格,并根据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4小时(含4小时),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落实新能源货车最大通行权益保障,新能源货车可全天通行除隧道、高架路和不具备货车通行条件以外的所有道路。(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
 

(四)简化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程序。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单位场地红线划定停车位建设充电站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项目道路刨掘、树木迁移等方面简化事项办理流程,实行许可并联、限时办理;对充电站结合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允许免于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
 

(五)强化用地服务保障。落实上级分级分类保障建设用地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变电站申请列入省、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争取使用国家统筹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用地。对于未纳入清单的项目县乡予以统筹保障;对占用一般耕地修建的农村道路,纳入各乡镇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参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级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县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协调解决推进中的困难问题。日常工作由县发改局承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直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年度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政策牵头部门要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全力抓好落地落实,后续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安排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乡镇政府承担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下乡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目标任务及相关政策措施,创新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实效。(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三)加大宣传推广。充分利用新闻报道、专家评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支持政策宣传力度,总结提炼相关部门、乡镇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介,形成引领示范效应。(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四)严格调度督导。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调度督导机制,紧盯新能源汽车下乡任务目标,调度各级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按时开展成效评估。各乡镇、各牵头部门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任务进展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改进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附件:  1、重点任务清单
      2、配套政策清单

 

附件1

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部门

总体发展目标

1

到2024年底,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40%以上,达到7000辆;2025年底,全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0000辆。

县商务发展中心

县工信局

2

到2024年底,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410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公共达到100台以上;到2025年底,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550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150台以上。

县发改局

一、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能力

3

力争全县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年均分别增长30%和40%。到2025年,城区公共快充桩比例达到70%以上,乡镇公共充电站逐步向重点村扩面。

县发改局

4

新建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大中型社会公共停车场、文化旅游场所停车场,建有快充桩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

县综合执法局

县文旅局

县文旅发展中心

5

县内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按需配建充电设施,4A级以上景区应当合理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按需配置快充桩。

县文旅局

县文旅发展中心

6

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停车位直接配建充电桩比例2024年不低于停车位30%、2025年不低于停车位35%、2025年不低于停车位40%。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住建局

县供电公司

7

提高农村电网支撑保障能力。2024-2025年,新建公共充电站配套配电变压器容量年均增长16%,合计新增3000千伏安;居民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容量合计新增3500千伏安。

县发改局

县供电公司

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突破发展

8

推动锣响汽车混合动力半挂车项目投产达效,谋划发展新能源专用车、换电重卡项目,借势进一步拓展产业链条,招引强链、补链项目,营造特色产业生态,实现专用车行业转型升级。

县工信局

县投资促进中心

9

依托济临协作区、环邦软磁产业园等载体,招引智能传感器、智能网联、智能座舱等领域中高端电力电子研发生产企业,推进实施新华威电容材料、思迈尔新能源混动系统、新型金属材料研发与制备等项目。

县工信局

县投资促进中心

10

深耕配套产品领域,支持环邦电子、环贸机器人做大做强,加快建设环邦电子高性能软磁材料项目,争取年产35000吨汽车配件生产精加工、瑞钰机械制造、鸿田机械精加工、锣响汽车年产40万套专用车新国标车桥和空气悬挂项目建成投产,打造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基地。

县工信局

县发改局

11

招引落地充电基础设施制造头部企业和高技术合作项目,建设充电桩生产、组装项目,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骨干企业与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深化对接合作,拓展多元应用场景。

县投资促进中心    县工信局

县发改局

三、全面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

12

坚持省市县协同,制定我县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工作方案,每年举办不少于6场促消费活动,其中下乡展销不少于3场。

县商务发展中心

13

加大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新能源汽车使用推广力度,对使用财政资金配备更新的公务车辆,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县教体局

县卫健局

县机关事务中心

14

大力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用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换末端运输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新采购的轻型环卫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在营运燃油出租车需换购车辆时,按规定优先选择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

县交通运输局

县综合执法局

四、加力推动农村路网建设提档升级

15

推动农村单车道公路拓宽升级改造,年均新改建农村公路80公里,到2025年市县乡公路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70%,县域内全部中心村(社区)、80%以上行政村实现至少一条6米宽以上公路通达,农村公路通达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县交通运输局

16

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村道安保工程建设,年均推进建设100公里。加快实施存量危桥改造,到2025年,全面消除危桥。

县交通运输局

17

2024年底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比例达到80%左右,到2025年基本实现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全覆盖。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维护,利用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重点实施改造次、差等级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年均实施路面状况改造工程200公里,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达到90%以上。

县交通运输局

五、全面提升市场服务和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水平

18

支持汽车流通企业创新销售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直营+经销”等,不断优化汽车流通体系,鼓励大型汽车流通企业在城区设立体验店、交付中心、全功能4S店。鼓励新能源汽车流通企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鼓励新能源汽车第三方售后服务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服务下乡,以自建、联营等形式,在各乡镇街区加快布局售后服务站,不断优化城乡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

县商务发展中心

19

严格落实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加强充电设施及站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完善定期巡检记录及安全档案,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充电设施个人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县发改局

县住建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应急局

20

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将充电设施安全纳入属地和行业部门日常监管范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排查消除隐患。

县应急局

县工信局

县住建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综合执法局

县教体局

县卫健局

县机关事务中心

县商务发展中心

县消防大队

县供电公司

 

附件2

配套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措施

牵头部门

1

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县税务局

县财政局

2

落实对生产研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可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县税务局

县工信局

3

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的单项购置费用应为3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2024-2025年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优化。

县工信局

县财政局

4

统筹用好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等资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策划、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5

加大农村公路改造财政奖补力度,省级财政将安排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按照20万元/公里标准,支持农村路网提档升级;按照最高900万元/座标准,支持农村危桥改造;按照3万元/公里标准,支持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下乡提供良好道路条件。

县交通运输局

6

支持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拓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渠道。

县人民银行

原银保监局

7

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争取更多上级激励性资金。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8

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价格政策,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县发改局

县供电公司

9

落实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外,落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确定的其他峰谷各时段价格,并根据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发改局

县供电公司

10

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4小时(含4小时),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县发改局

11

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单位场地红线划定停车位建设充电站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项目道路刨掘、树木迁移等方面简化事项办理流程,实行许可并联、限时办理;对充电站结合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允许免于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县行政审批局

12

落实上级分级分类保障建设用地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变电站申请列入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争取使用国家统筹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用地。对于未纳入清单的项目,县乡予以统筹保障;对占用一般耕地修建的农村道路,纳入各乡镇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参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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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哈尔滨丨《哈尔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4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原文: 一、总则   为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和安全运营监管,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黑龙江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专项行动方案》(黑发改电力函〔2023〕364号)、《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办法》(黑发改规2017〕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域包含9区9县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验收、备案、安全运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不含电动自行车及低速电动车)提供用能服务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换电站地面构筑物、充换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等相关配套设施。   充电设施分为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一)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旅游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以及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场所,为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专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换电设施:指以更换电池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   三、建设原则   (一)建设体系   按照“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使用便利、智能高效”的原则,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从城市中心区和优先发展区向边缘区和城乡结合区域扩展,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换电设施体系。   1.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2.在各专属区域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3.在商场、车站、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景区以及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4.鼓励因地制宜,按需配建换电基础设施,探索换电服务模式应用发展。   (二)配置比例   新建住宅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应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情况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商超、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路侧停车位等,可以结合需求情况安装充换电设施。   四、公、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   (一)立项审批   1.充电设施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安全充电功能,并做好市场需求可行性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2.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将新建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3.设计和审图机构应按照明确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及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含消防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监督。   4.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非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安装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6.新建建筑物、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要求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2.单体独立占地的非集中性充电设施占用市政红线范围内道路临近空间的,在不影响交通前提下,按照职能划分由相关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占道并由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施划停车泊位,充电设施及相应停车泊位选址需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有关要求。   3.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履行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安全并受各级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监管。   4.施工单位应具备机电安装工程、承装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   6.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新建公共充电设施应具备智能过温保护、自动预警断电等消防保护功能,并符合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消防、安全运营等有关要求。   (三)验收管理及备案   1.充换电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组织验收后投入运营使用,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存档,以备相关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   2.充换电设施项目投运前,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采取备案制,由产权人或产权人授权的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完成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手续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备案登记表报备区、县(市)住建部门,并接入市级监测监管平台。   (五)运营管理   1.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管理规范》(NB/T 33019-2015)等法规和标准,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人是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与合作方必须在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明确双方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义务。   3.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4.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辖区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   5.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   6.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为管理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为安全增加保障。   (六)平台监管   1.市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平台,并督促指导市级平台管理部门统一开展运营单位接入管理工作。   2.市级平台管理部门做好全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基础信息收集及运营数据实时监测,为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政策制定、补贴发放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及数据支撑,为公众提供全市充电设施信息查询、导航、充电等便民服务。   3.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将运营管理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市级平台进行线上登记,内容包括:   (1)企业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充电设施项目地址、外电容量、充电设备数量、型号规格和功率等信息;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报备。   五、自用充电设施管理流程   1.居民个人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安装2个(含)以下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登记备案。   2.居民个人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全国统一的《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要求,向电力部门办理报装手续。   3.按照“谁安装、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居民个人购置的小区充电设施及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并将《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及设备合格证照片(或扫描件)报备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定期汇总上报区、县(市)住建部门。   4.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依约积极配合居民个人、供电企业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活动,配合填报《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不得无故阻挠,不得擅自设置“门槛”,不得收取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费用。   5.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委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受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充电设施运维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内容、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
2024-04-25
运城 | 到2025年底充电桩达到13502台以上
近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502台以上,桩车比不低于1:6,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桩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原文如下: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表2-1 “十四五”各县(市、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为加快推进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3〕3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运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公共停车场、商业体、居民小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安全可靠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进一步推广应用,保障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科学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区域交通密度、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等为导向,结合全市发展远景规划,统筹布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分类推进。遵循快慢互济、分类推进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充(换)电需求,综合考虑有序慢充和应急快充模式,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共和商业停车场以及居民小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打造车、桩、站、运营全产业链,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示范应用,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24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公共充电桩不低于8839台,能够满足61113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13个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改造或加装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总数要达到2500个。   实现中心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39个A级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实现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驿站覆盖18个、房车营地覆盖7个,实现充电桩覆盖3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   2025年底:运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公共充电桩不低于13502台,能够满足7863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实现公共充电桩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29个驿站和15个房车营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5个停车区和5个检测站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高速服务区快充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工程。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2024年、2025年,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7、1:6,城市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数的15%、25%。(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县乡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县乡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市、区)城区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道、“四好农村路”周边紧邻乡镇和乡村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村群众广场、乡村汽车站、乡镇公共停车场、乡镇办公场所等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13个县(市、区)全覆盖,平均每县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147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2373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运发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示范带头作用,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内部专用桩,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及职工使用电动车情况,最大限度满足充电需求。公交、客运、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内部充电桩全覆盖,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充分发挥运城文化旅游大市的优势,做优做深文旅融合发展大文章,在各类景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4年底,实现公共充电桩39个A级景区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内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依据省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规划纲要和工作方案,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落实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和配套电价政策,大力推进黄河一号旅游公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工程。严格落实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服务区和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国省公路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山西公路局运城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高速公路全覆盖工程。结合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按照“桩站先行、以供促需、广泛覆盖、适度超前”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大功率充电、超级充电、移动充电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2024年底,实现高速公路13个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快充桩在每个服务区安装比例。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责任单位:山西交控晋南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换)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9.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运城市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4年开始,力争每年
2024-04-24
重庆 | 充电设施布局基本形成“三环十射”高速网络
随着清洁能源的大力推广和应用,重庆充电设施布局基本形成“三环十射”高速充电网络,截至2023年底已累计建成充电桩约22万个,快充桩约3万个,为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低碳环保作出了贡献。   “三环十射”是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网络布局,“三环十射”高速充电网络布局仅覆盖了全市的主要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延伸至区县、乡镇等偏远地区,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   根据《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 年),到2025年,全市充电站达到6500座以上,换电站达到200座以上,公共充电桩6万个以上,自用充电桩达到18万个以上,公共充电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5%。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起覆盖全市及成渝地区的智能充电服务网络,满足电动汽车消费需求。   重庆一直坚持中长期能源安全保障与绿色低碳转型两手抓,助推全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不断扩大天然气消费,加快推进LNG高效利用,2023年新建加注站15个,新开工LNG液化工厂1个,天然气消费146亿立方米、增长10.68%。推进成品油清洁化,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全面供应国六B汽柴油,成品油消费955万吨、增长22.3%。   重庆还持续挖掘市内清洁能源供应潜力,启动了“风光倍增计划”。截至2023年底,全市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1257万千瓦,占全市发电总装机的39.9%,年发电量303.9亿千瓦时,占市内发电总量的26.2%。   同时,持续加大市外清洁能源引入,开工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加快推进川渝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工程。2023年外电入渝通道能力达830万千瓦,外电入渝量达293亿千瓦时,其中绿电236.1亿千瓦时。联合四川省加快实施《推动川渝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协同行动方案》,推进川渝天然气千亿立方米产能基地建设。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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